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柱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11年1月25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1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5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镇**村**排**号。2006年8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宝坻区**街道**村**房**内,组织多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7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经预谋后,在宝坻区**街道**村**内,组织多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17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经预谋后,在宝坻区**街道**村**内,组织多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7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经预谋后,在宝坻区**街道**村**内,组织多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7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经预谋后,在宝坻区**街道**村**内,组织多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40100元,其中张某某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 赌资等物证;
- 账本等书证;
- 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
-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红建
2018年3月2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钟某甲、张某甲、钟某已
-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高某某赌博案
-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起诉石某某、崔某某赌博案
-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林某甲7人赌博案
-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覃某某、李某某赌博案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