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曾因抢劫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先后拉拢40余名群成员进群,以“**大坑”游戏软件为平台,组织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赚取桌费牟利,累计非法牟利15,000.00元左右。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协助石某某购买“**大坑”游戏软件房卡1次(500张)、在微信群内创建游戏房间10多次,供群成员赌博使用。2012年11月22日,崔某某举报赵某某涉嫌犯罪。
1、2018年9月期间,白某某用其微信名为“**汉”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60余场次,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7,121.00元,出6,094.00元。
2、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张某某利用微信号进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以“**大坑”为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11,527.76元,出10,072.00元。
3、2018年10月期间,胡某某用其微信名为;**壳、**持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60余场次,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6,630.00元,出:6,891.00元。
4、2018年1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范某某用其微信名为;**棋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300余场次,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56,667.00元,出:45,465.00元。
5、2018年6月底至2018年8月期间,毛某某用其微信名为“**得”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博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200余场次,在该群流水金额113,3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
1、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4月24日
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先后拉拢40余名群成员进群,以“**大坑”游戏软件为平台,组织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赚取桌费牟利,累计非法牟利15,000.00元左右。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协助石某某购买“**大坑”游戏软件房卡1次(500张)、在微信群内创建游戏房间10多次,供群成员赌博使用。2012年11月22日,崔某某举报赵某某涉嫌犯罪。
1、2018年9月期间,白某某用其微信名为“**汉”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60余场次,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7,121.00元,出6,094.00元。
2、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张某某利用微信号进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以“**大坑”为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11,527.76元,出10,072.00元。
3、2018年10月期间,胡某某用其微信名为;**壳、**持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60余场次,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6,630.00元,出:6,891.00元。
4、2018年1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范某某用其微信名为;**棋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300余场次,与石某某微信赌资流水共计进:56,667.00元,出:45,465.00元。
5、2018年6月底至2018年8月期间,毛某某用其微信名为“**得”的微信号加入被告人石某某所建立的微信**博群,进行填大坑赌博活动,累计参与赌博200余场次,在该群流水金额113,3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
1、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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