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6〕13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1991年5月1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多宝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等7人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龙潭小学附近以及海珠区龙潭村龙三工业区内, 以扑克牌赌“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参与抽水发牌;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其中被告人谭某某还应林某甲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林某乙、苏某某被安排指引参赌人员及望风。2016年4 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等7人在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龙三工业区一无名仓库内聚众赌博时被查获,当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36905元及赌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等7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谭某某、林某乙、张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林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谭某某、林某乙、张某某、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16年10月1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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