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案起诉书

2018-06-1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57********,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15时许,田某甲独自离开家中来到**镇**村,在该村一家商店外遇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田某甲哄骗至其住处,在与田某甲交谈过程中发现其精神不正常,仍意图实施强奸,但因其自身身体原因,未能成功发生性关系。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甲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相片、红色内裤一条;

2.书证:报案材料、田某甲住院病历、常口信息、抓捕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调查情况说明;

3.证人陈某某、潘某某、田某乙、田某丙证言;

4.被害人田某甲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田某甲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仍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培昶   

2018年3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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