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3〕第18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系广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队**科员,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仙邻巷**号***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3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队**科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某某乳胶厂违规排放含汞的工业污水,严重污染环境。
二、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队**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广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
三、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队**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广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成功承接有关污水治理设施整改工程和污水治理营运业务,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04万元。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院接受调查,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贿人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温某某的证人证言;
3.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材料;
6、监测报告等书证;
7. 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无视国家法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受贿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骆婷婷
2013年12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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