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7〕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庆安县**部**,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站****。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4日被庆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庆安县**兴村**,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乡**屯。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庆安县**乡**所长,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佘某某涉嫌贪污罪、郑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庆安县**部**期间,在2014-2015年度超级种粮大户申报补贴过程中,利用其担任**部**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自己耕种的土地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指使建民乡建兴村**被告人佘某某制作虚假的土地转包合同和收据,将建民乡建兴村**屯和徐乡约屯70余户农民的2400亩耕地转包到自己名下,使自己耕种的土地面积达到5020亩,骗取国家补贴专项资金90.33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粮仓建设。
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庆安县**乡**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国家财政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申报超级种粮大户补贴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致使杨某某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贴专项资金90.33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庆安县财政局任职文件、庆安县建民乡委员会文件、证明、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汇款凭证、进账单及收据、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收据、2014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表、2015年度种粮大户粮食播种面积和土地来源复审情况表及建民乡政府耕地情况说明、庆安县**兴村委会耕地情况说明、项目补贴申报材料、发展乡2015年种粮大户粮食储备仓项目验收情况说明、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情况说明、庆安**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2.证人邢某某、赵某某等70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帮助杨某某制作虚假的土地转包合同和收据,骗取国家补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身为财政所长,不认真履行职务,致使杨某某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得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佘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主犯,佘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志
2017年10月1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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