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玩忽职守案起诉书

2018-06-1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1197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09年2月至案发前在河南省**管理处**段所任**,住洛阳**区**镇**组(户籍地洛阳市**区**路**号院**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河南省**管理处**段所**期间,在预防**专项实施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加强预防**宣传教育、水域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巡查等工作措施,导致2017年10月8日发生未成年人付某某溺水死亡的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任职文件、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出警证明、预防未成年溺亡事故专项实施方案、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陆浑水库通水期间管辖区域内发生一人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晓、王娜   

2017年11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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