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武邑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武邑县建设西路**号**街**条**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任武邑县**局**所(原武邑县**局物价**所)所长期间,未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武邑县**中学价格违法行为未尽到查处职责,造成经济损失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武邑县**中学的证明等书证;
- 证人王某乙、武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星
2017年8月2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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