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7〕1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容县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9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女,2003年**月**日出生)从广西北流市带到容县控制和拘禁,强迫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容县容州镇城西路容县便捷宾馆8201号陈某某所住的客房,强迫李某某向陈某某卖淫一次,得款150元。
二、2017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容县容州镇城西路容县侨乡宾馆A座208号陈某所住的客房,强迫李某某向陈某包夜卖淫,得款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锦清
2017年9月2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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