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7〕1398号
被告人潘境芝,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自然村。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境芝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19日、自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8月份起至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潘境芝与林邦绩(已判决)以找工作为由,先后将被害人方某某(1996年11月29日出生)、“生名儿”骗到南安市**镇**村街,通过暴力殴打、监视看管、限制自由、偷拍她们接客的录像、照片并威胁上传到网络等方式强迫方某某、“生名儿”在南安市**镇**村街**号店面卖淫。后被害人方某某向何某某求救,何某某于2012年12月16日到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报警并带领该所民警到南安市**镇**村街**号将方某某、“生名儿”解救。
2016年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江干区**镇**路**栋**楼**室抓获被告人潘境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信息、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工作说明、疾病证明书及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生名儿”的陈述;
4、被告人潘境芝及同案犯林邦绩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境芝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秀闷
2017年8月3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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