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1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12年8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捕前住:迁西县**号楼**单元**号。2015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某因手头拮据,遂产生租车抵押给他人非法获利之念。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薛某在迁西县**汽车租赁公司,以薛某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租现代途胜越野车(车牌号为冀******)一辆,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他人,非法获利1000元。所获赃款均被谢某某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0元。
2、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在迁西县城关**汽车租赁部,以薛某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而被告人薛某明知谢某某租赁汽车用于抵押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仍帮助谢某某骗租白色别克凯越轿车(冀******)一辆,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该车抵押他人。非法获利15000元。所获赃款均被谢某某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
3、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及李某某在迁西县**宾馆汽车租赁处,以被告人薛某名义,李某某作为担保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而被告人薛某明知谢某某租赁汽车用于抵押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仍帮助谢某某骗租黑色志俊轿车(车牌号为冀******)一辆,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该车抵押他人,非法获利9000元。所得赃款均被谢某某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2、受害人李某甲、蒋某某、张某某陈述;
3、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李某等证人证言;
4、汽车租赁合同;
5、借条、欠条等;
6、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被告人谢某某、薛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艳
付连国
2015年11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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