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7〕10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7********,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初,位于孟津县**镇**寺(以下简称**寺)的洛阳市**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已判刑)伙同于某某、丁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等人,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也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与多家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保证金等方式骗取施工单位钱财后予以私分。
(一)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许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人(已判刑)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以**公司名义和湖北**有限公司程某甲签订了“洛阳**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天王殿、佛祖殿、大雄宝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湖北**有限公司图纸费、合同保证金等共计41万元,后许某某退还程某甲5万元。
(二)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许某某、丁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洛阳**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马某某、王某某图纸费、保证金等共计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合同、收据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江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许某某、丁某某、刘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涉嫌合同诈骗数额4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2017年8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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