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7〕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云南省禄丰县人,身份证号码53233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禄丰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湖南省潜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29005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潜江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龙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贵州省麻江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35198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江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云南省丘北县人,身份证号码532626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丘北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云南省禄丰县人,身份证号码53233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云南省禄丰县人,身份证号码:5323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13日退回禄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月12日退查重报;同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6年6月30日0时30分,王某某在禄丰县**镇**大街“**电玩城”看他人玩游戏过程中,与服务人员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电玩城管理人员刘某某、胡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徐某某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刀砍伤王某某左肩、左前臂;被告人胡某某用刀砍伤徐某某左手、左手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伤情达轻伤。
二、开设赌场
2015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负责禄丰县**镇**大街“**电玩城”总管期间,先后招聘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从事**电游体验馆赌博活动的管理、经营工作,并定期发放固定工资。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管理**电游体验馆的服务人员和维修游戏机,并协助赵某某结账;被告人龙某某负责管理一班服务人员,并负责账务结算和移交;2016年5-6份,被告人王某某才到**电游体验馆参与管理、经营活动;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把顾客赢得的存币卡兑换成人民币,下班后与龙某某对账。
2016年8月6日17时许,禄丰县公安局对**电游体验馆进行清查,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2人。现场扣押违法所得11059.5元(其中,胡某某1500元,谢某某9559.50元),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8组51台,经禄丰县公安局鉴定领导小组认定,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收条、营业执照、租房协议、扣押清单。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徐某某陈述在打架的过程中分别被刘某某、胡某某用刀砍伤的经过。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书:
(1)伤情鉴定,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伤情达轻。
(2)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实电游体验馆内被查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共有51台。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龙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天庆
2017年2月2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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