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8〕43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营丹阳市司徒镇**游戏室,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6日由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司徒镇光明中路经营丹阳市司徒镇**游戏室,摆放8机位大型捕鱼机1台、2机位小型捕鱼机5台,共计6台捕鱼机18个机位,供他人赌博,2018年1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6台捕鱼机共有18个独立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协议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艳
2018年4月2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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