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家园**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园**幢**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 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7年9月24日、2017年12月8日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2018年1月8日再次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在共同租赁的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东方红大厦1008房间内开设赌场,以名义上代理购买正规“沪深300股指期货”,实际上由三被告人坐庄与玩家对赌的形式,按照一定规则计算输赢,并固定抽取每手400元的手续费,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账本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乙、魏某某、孟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4.搜查、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18年2月2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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