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社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街。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1年1月17日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初,为加强**小区房产销售的广告宣传,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合伙以6000元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置于**小区西楼803室用于发布房产销售广告,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之日,该设备对固始县县城共200个小区造成影响,累计发送短信达27万余条,造成33744部手机用户手机出现5-10秒通讯中断。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该设备:1.发射频段:935.2MHz-959.8MHz;2.测试频率偏差最大值为-1347Hz;3.射频输出口发射功率在3个测试频点上分别为30.5dBm(1.1w),31.0dBm(1.3W),30.9dBm(1.2W)。案发后,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基站设备一套;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购买并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符晨阳
代理检察员:张远
2016年11月3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上一篇:贺X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起诉书
下一篇:王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起诉书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