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7〕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9月29日两次退回潞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2017年7月1日、9月14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山西华兴代维有限公司潞城维护站站长申某某有矛盾,多次对其负责片区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分公司)管道人井及光交箱中的通信光缆进行破坏,给申某某工作制造麻烦。
1、2017年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沿潞城市到长治市快速路行至潞城市翟店镇贾村十字路口处,将附近中国**分公司管道井内的该公司两根通信光缆剪断。
2、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至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南关社区西口、潞城宾馆处,将附近中国**分公司两个光交箱内的通信光缆剪断。
3、2017年2月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潞城市汽车站西侧的中国**分公司管道井处,将该管道井内中国**分公司和中国**集团公司山西省潞城市**分公司的通信光缆点燃,造成34000余户手机用户通信受影响、2235户宽带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值班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素云
2017年12月1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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