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83号
被告人贺X奇,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组,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抢夺公私财物行为,于2004年6月9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嫌疑,于2016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X奇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7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IO月27日9时至13时许,被告人贺X奇背着装有“伪基站”设备的背包在本市福田区**一带移动,背包内的“伪基站”设备在运行中不断向周围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11月27日13时许,民警根据举报在本市福田区**路**大厦路段将被告人贺X奇当场抓获,涉案伪基站设备亦被缴获。经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统计,2016年10月27日期间,该伪基站违法工作导致通信中断时长累计约180分钟,影响中国移动用户数累计3398人。经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管理站检测,涉案设备具有“伪基站”的相关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微基站、手机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诈骗短信截图,《关于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伪基站”设备鉴定的复函》,《伪基站对移动客户影响统计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亲笔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X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X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7年3月1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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