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8〕171号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乡**村**村**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7年1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7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2日、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5日及11月30日夜间,未经被害人闻某某允许,通过爬窗方式,擅自进入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洗澡和留宿,严重影响被害人闻某某的日常生活。
2017年12月1日凌晨,被害人闻某某的家属在其家中抓获熊某某并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X鹏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经他人允许,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18年3月1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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