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8〕390号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8〕3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1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因受雇于王强,来到双流区**镇大佛寺“教训”大佛寺的主持瞿发奎。晚上22时许,郭某某翻墙进入大佛寺内,用脚踹开瞿发奎位于大佛寺五观堂三楼的居所,随后用脚踹瞿发奎,瞿发奎奋起反抗,郭某某随即拿起房间桌子上的一把剪刀将瞿发奎身上多处扎伤。后,郭某某见瞿发奎反抗强烈,便趁机逃走。
经查,瞿发奎因外伤致头皮挫伤,全身多处刺创,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龚朝花
2018年4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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