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乡**村**号。2016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要账的名义闯入杜某某位于涞水县顺天宬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家中,拒不离开并与杜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后经民警多次劝说,被告人陈某某仍拒不离开杜某某家中,致使杜某某及其家人不能在自家居住,直至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建军
2017年5月5日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要账的名义闯入杜某某位于涞水县顺天宬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家中,拒不离开并与杜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后经民警多次劝说,被告人陈某某仍拒不离开杜某某家中,致使杜某某及其家人不能在自家居住,直至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建军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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