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05-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洪某,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洪某通过互联网先后多次购买气步枪配件并组装成气步枪二支藏匿于沈阳市浑南区汪家镇下伯官村某号其自己家中。
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所持有的二支气步枪均为枪支。
被告人洪某于2015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洪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宿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 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