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05-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肖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于2011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强奸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虽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