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文盲;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某、林某,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2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顾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趁邻居王某独自一人在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住处睡觉时房门未锁之机,进入其房间,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某、林某,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2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顾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趁邻居王某独自一人在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住处睡觉时房门未锁之机,进入其房间,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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