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8-05-0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十三”,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防城港市。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黄六”,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锡其,绰号”郑仔”,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某,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郑锡其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进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丽驹,被告人郑锡其及其辩护人莫玮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帮国内货主从越南走私二手汽车保货入境,即将被保的汽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并运至广东顺利交货可以得到约定的保费,若被保的汽车被执法部门查扣则按约定的保金向货主赔偿。
陈某某通过”七哥”(另案处理)联系国内货主拿货,国内货主将汽车发运至越南由越南代理公司将汽车运送至中国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对面的越南货场,再由陈某某、黄某某将汽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并运往广东交货。
其中,陈某某从越南接车并驾车至广东、雇请郑锡其帮其检车修车,另外其通过”七哥”支付货主保金、结算保费等费用;黄某某负责联系越南代理公司并结算代理费用、疏通关系、控车看路等。
2016年11月14日,陈某某接到做工通知后,联系郑锡其去越南检车、修车,其与另外两名司机从防城港市防城区乘车至崇左市龙州县中越边境,后步行至金龙镇对面的越南货场接车并将车停在中越边境896号(原36号)界碑附近。
次日晚上8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B×××××”车牌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另外两名司机分别驾驶一辆悬挂”粤A×××××”车牌的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和一辆悬挂”粤A×××××”车牌白色路某发现4多用途车,三人驾驶汽车从越南经中越边境896号界碑附近小路入境,行驶至逐卜乡一无名路段时被东某海关缉私分局缉私民警拦截,三人随即弃车逃逸,民警将三辆汽车当场扣押。
经鉴定、估价,被查获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894880元,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62880元,白色路某发现者4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498960元,三辆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456720元。
另查明,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郑锡其受邓某1(另案处理)雇请在越南帮邓某1走私团伙检测的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在走私入境后被东某海关缉私分局在南友高速扶绥服务区查获。
经鉴定、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2016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价值人民币2456720元的二手汽车入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锡其为他人走私禁止进出口的价值人民币2876880元的二手汽车入境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锡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走私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和白色路某发现4多用途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陈某某只参与走私一辆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2、鉴定机关采用多重标准对涉案车辆进行成新率、价格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车辆重新鉴定;3、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表示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走私三辆汽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所查获的三辆车与黄某某有关;2、对涉案车辆的价格鉴定亦持异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被告人黄某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郑锡其辩称其只帮陈某某检过一台车,邓某1的车没有证据证实其修过。
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郑锡其检修过涉案的奔驰车及两辆路某车证据不足;2、被查获的两辆路某车是否是陈某某团伙走私的车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郑锡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建议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帮国内货主将二手汽车从越南运输入境。
陈某某通过”七哥”(另案处理)联系国内货主以及与货主支付保金、结算保费等,从越南接车并驾车至广东,雇请郑锡其帮其检修车辆;黄某某负责联系越南代理公司并结算代理费用、疏通关系、控车看路等。
2016年11月14日,陈某某接到通知后,联系郑锡其去越南检修车辆,其与另外两名司机从防城港市防城区乘车至崇左市龙州县中越边境,到越南货场接车并将车停在中越边境896号(原36号)界碑附近。
次日晚上8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B×××××”车牌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另外两名司机分别驾驶一辆悬挂”粤A×××××”车牌的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和一辆悬挂”粤A×××××”车牌白色路某发现4多用途车,经中越边境896号界碑附近小路入境,在逐卜乡一无名路段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被海关缉私民警拦截,另两名司机驾驶的车辆在龙州县被海关缉私民警拦截,三人均弃车逃逸,民警将三辆汽车当场扣押。
经鉴定、估价,被查获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894880元,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62880元,白色路某发现者4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498960元,三辆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456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经南宁海关缉私局指定管辖,东某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陈某某团伙涉嫌走私汽车案立案侦查,当日将陈某某、郑锡其抓获,于2017年4月20日将黄某某抓获。
2、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旧汽车(照片形式),证实从陈某某位于防城区翠堤园小区8栋1单元302室家中扣押手机两部(187××××6169、130××××7990)、对讲机一台、桂P×××××佳美轿车一辆、建行卡和邮政储蓄卡、农行卡各一张、黑色hon手机一台。
从郑锡其位于防城区那里蒙廉租房小区4栋2单元201室家中扣押账本2本、对讲机2台、追踪器1个、汽车电子钥匙2把、笔记本1本、农村信用存折1本、银行卡7张、银盘2个、纸张2张、身份证一张、手机6台等物品。
从黄某某位于防城区富力锦城小区16栋2单元102室的家中扣押手机4台、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U盘1个。
3、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黄某某、郑锡其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防城港市防城区(2008)防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5、”2016,11.15走私路某、奔驰车”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架和发动机拓印、出警查缉审批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9时许,南宁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二处民警经群众举报,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金龙镇金龙村、逐卜乡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查获3辆涉嫌走私进口的汽车,其中一辆白色路某发现4越野车,悬挂车牌为粤A×××××;一辆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悬挂车牌为粤A×××××;一辆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悬挂车牌为粤B87Dx6,涉案司机均当场逃逸。
上述3辆汽车涉嫌经龙州县中越边境36号界碑通道从越南走私进境,随车无任何合法手续证明,遂依法将上述三台汽车予以扣押,并对该案立案侦查,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11月18日对扣押的三台车辆和被查获悬挂车牌粤B87Dx6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的地点进行勘查并制作照片。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东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过鉴定,车架号为SALGA2EFXDA105447的汽车为一辆8成新的2013款欧版路某揽胜行政版越野车,现值为1062880元;车架号为4JGDF7CE7DA231392的汽车为一辆8成新的2013款奔驰GL450MPV,现值为894880元;车架号为SALAK2D42AA518364的汽车为一辆6成新的2010款美规版路某发现4多用途车(MPV),现值为498960元,三辆车的总价值为2456720元。
7、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其舅舅陈某某和其他人一起合股帮保货走私汽车,负责将汽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开往广东交货,从中赚取保费。
2016年10月、11月,其用其姐姐名下的桂P×××××白色佳美车帮陈某某从防城火车站接修车师傅和”飞机仔”,送到崇左雷平距离界碑不远的地方。
其第二次做工送了一个修车师傅和三个”飞机仔”到界碑附近,后来陈某某告诉他出事了,有3-4辆车开到崇左边境道路被抓,其就没有再答应做工。
经依法辨认,张某辨认出其舅舅陈某某。
8、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约10月份,陈某某让其投资10至20万元入伙走私车,后来借了3万元给陈某某。
2016年11月中下旬,10陈某某通过微信发了一东某兴海关在崇左龙州附近一次查获7台走私汽车的新闻链接给其,告诉其7台车里有4台是他出的货。
经依法辨认黄某远辨认出陈某某。
9、证周某美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按黄某远的吩咐,从其名下的账户打了3万元给陈某某。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北投集团沿海分公司出具的高速路通行记录,证桂P×××××8面包车(郑锡其供述该面包车为其所有)于2016年11月14日往返防城与崇左(夏石)的事实。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视频,证实依法对陈某某等人走私入境汽车的地点进行现场勘查,陈某某指认走私汽车入境的36号界碑以及走私路线等地点,指认其驾驶悬挂车牌粤B87Dx6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查获的地点。
指认其团伙被抓获的三台涉嫌走私汽车即悬挂车粤B×××××6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悬挂车粤A×××××7的白路某虎LR4越野车、悬挂车粤A×××××L的白路某虎揽胜行政版越野车。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9月份开始,其和”七哥”、”老黄六”开始合伙走私汽车,其和”七哥”共占30%的股份,其实际占其中的5%的股份,负责从广东货主拿货并负责请”牛佬”去越南接车开到广东交货,接收广东货主给的做工费用,其本人也参与接车开车,另外其联系”郑仔”去越南检修车;”老黄六”占70%的股份,出钱并负责联系越南的代理公司并转代理费、找人看路控车。
其从”老黄六”那里拿了20万作为保证金打给广东的货主,其又拿了10万元现金给”七哥”,总共押给七哥30万,每辆车的保费为15万元,广东给的做工费为每辆5.1至5.3万元。
2016年11月15日,其团伙在越南有两个柜共四台车,其中一台打不着火,其让”郑仔’修理,另外三台也是”郑仔”检测入境后被海关抓获,其中其驾驶的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在离逐卜街2公里路段被抓,另外一辆白路某虎揽胜、一辆白路某虎发现者4在金龙路段被抓,因每台车保费是15万元,其和”老黄六”共赔了45万,其赔13.5万,”老黄六”赔31.5万,其中30万为之前交的保证金,其余15万从做工费用中扣除。
其从侦查机关提供的2016年11月15日被抓的7台车中指认了其团伙被抓的三辆车,分别为车牌粤A×××××7的白路某虎发现者4、车牌粤A×××××L白路某虎揽胜、车牌为粤B87Dx6的白色奔驰GL450,其中白色奔驰GL450为其本人驾驶。
其通过其姐姐陈秀葵和其前妻李梅的银行账户帮”七哥”接收做工费用,也接收过”老黄六”支付的12万元”保金”。
经依法辨认,陈某某辨认出黄某某是其供述的”老黄六”,郑锡其是其供述的”郑仔”。
1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9月份开始,其和”十三”、”牛三”一起合伙做走私汽车。
”十三”占30%的股份,负责揽货、开走私车去广东,联系广东老板接车,请人去越南检修车;”牛三”出20万的保金,安排司机过越南货场接货,其和”牛三”占70%的股份,其和”牛三”也负责开车在高速路口看路;其去龙州找一个熟人”黑佬”负责帮疏通从越南入境至高速公路这一段的关系。
每台车的保价是15万,做工费用是5万。
2016年11月15日,其团伙在龙州被抓了3台车,其中一台是”十三”开的。
2016年9月17日、19日,其通过名下工商银行尾号为9112的账7户分别转账5万元、7万元至陈秀葵的账户交保证金给”十三”。
其在第二次供述中称”十三”打电话给其说被抓了两台车,第三次供述中辩解其只是中间联系人,即联系”牛三”、胡某五”、”吴大”、黄永杰四人,四人将保证金交给其,其交给”十三”,胡某五”和”吴大”和越南代理联系,从越南货场领货并结算代理费,”牛三”找司机去越南把车开至广东,其将”买单费”交给”黑佬”,其”牛三”、胡某五”、”吴大”、黄永杰还负责在走私时负责看路;”十三”和其他四人互相不认识。
实际上,黄永杰和”牛三”占50%股份,胡某五”和”吴大”各占10%的股份,其不占股份,只是从给”黑佬”的每台车1万8千元的买单费中每台车加500元的提成。
黄某某的供述,除对抓获的车辆数量存在2辆和3辆的反复、给疏通关系的费用存在28000元、18000元的不同外,其余供述基本一致。
14、被告人郑锡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4月份左右,”十三”、”十哥”走私车到越南后,需要其检测或者修理的话,会电话联系并接其从龙州边境的37号界碑、大新边境的48号界碑这一带过去到越南的海关货场帮修理、检测车辆。
其还帮其他老板检测过车辆,印象中共有4、5个老板。
其帮检测的都是奔驰、宝马路某虎、保时捷等高档轿车或越野车。
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其帮”十三”等人检修过4-5次车,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检测的有6、7台车,其中有一台白色奔驰GL450、白色路某揽胜、路某发现者4,另外一辆墨绿色的路某揽胜越野车发动机钢垫烧坏了,共花了4天才修好。
之后车走私到中国被抓了,当天被抓了七台车,圈内朋友告诉有3台是”十三”的。
经依法辨认,郑锡其辨认出雇请其去越南货场维修走私汽车的”十哥”是邓某1、”十三”是陈某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郑锡其受邓某1(另案处理)雇请在越南帮邓某1走私团伙检测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后走私入境后在南友高速扶绥服务区被海关缉私民警查获。
经鉴定、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20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6.5.8叶某1走私汽车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抓获嫌疑人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5月7日22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后出警查缉,5月8日凌晨5时许在扶绥服务区查扣悬挂车牌号”粤E×××××”的白色保时捷越野车一辆,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1。
2、鉴定聘请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证书、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鉴定聘请书、东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2016年5月8日查获的保时捷汽车为一辆7成新的2011版保时捷卡宴SUV,经东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420160元。
3、证人叶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清明过后,其表哥陈树福安排他和其他司机去越南帮老板”十哥”开走私车到广东。
2016年5月7日晚上到越南货场后交接车辆,5月8日凌晨3时许,其将车从越南开入中国,凌晨5许在扶绥服务区加油时被海关缉私警察抓获。
经依法辨认,其辨认出邓某1是其供述的”十哥”。
4、证人邓某1的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8日,其通知了”林四”、”老假”等人到崇左市36号、48号界碑一带的中越边境看路望风,通知”郑仔”从防城到越南货场检修车。
当天其团伙从早上开始做工,到了下午约2时许,”老假”打电话说有一台车司机的电话打不通,可能出了问题。
后其让”林四”、”老假”去挟绥服务区看一下情况,得知在扶绥服务区被海关抓了一辆白色的保时捷卡宴。
过了几天,”老假”说被抓的司机是其表弟叶某1。
经依法辨认,邓某1辨认出郑锡其是供述中所说的”郑仔”。
5、证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6年9月帮邓某1看路控车、到越南检车及开走私汽车到广东交货。
知道帮邓某1做工的”郑仔”,也是去越南检修车。
经依法辨认,李某辨认出郑锡其就是供述中的”郑仔”。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参与走私车辆数量的问题。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供述均承认其团伙走私三辆车在案发当晚被查获,在侦查阶段也对车辆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黄某某也多次供述是被查获3辆(也有供述是2辆),其中一辆是陈某某开的,且二被告人供述关于赔钱的数额一致;被告人郑锡其供述2016年11月份帮”十三”检测了6、7台车,其中有一台白色奔驰GL450、白色路某揽胜、路某发现者4,另外一辆墨绿色的路某揽胜越野车(已坏);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其与另外两名司机将车开到边界停留了一个晚上,对车辆有一定认识,案发后也对车辆进行了指认。
可以认定三被告人共同参与走私车辆为三辆。
辩护人关于本案走私汽车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锡其帮邓某1团伙走私汽车检修白色的保时捷卡宴的事实,有邓某1的供述、证人叶某1、李某的证言及门诊笔录,该车也被查获,且被告人郑锡其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帮邓某1到越南检修车的事实,被告人郑锡其辩称其没有帮邓某1检修车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涉案车辆价格问题。
经审查,涉案车辆车型、新旧程度、价格的鉴定均由具有资质机构鉴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仅在新旧程度存在不同的结论,没有充分理由推翻原鉴定,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即认定被查获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894880元,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62880元,白色路某发现者4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498960元,三辆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456720元;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价值人民币4201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禁止进出口二手汽车入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锡其为他人走私禁止进出口二手汽车入境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规定,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对三被告人进行量刑。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联系货主、代理商、雇请司机等,并直接参与将汽车走私入境环节,均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锡其明知他人走私汽车而提供检修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多次供述参与走私三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对参与走私汽车的数量作了不一样的辩解,不能认定为坦白,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进行量刑,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锡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郑锡其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白色路虎发现者4多用途车、保时捷卡宴越野车,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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