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
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孙某在本市上城区龙翔公交总站将自己捡拾或从他人处购得的发票出售牟利。
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龙翔公交总站抓获孙某,从其身上查获发票210张(其中公交发票53张、出租车发票73张、加油站发票84张),经税务机关鉴定均为真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发票、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发票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孙某在本市上城区龙翔公交总站将自己捡拾或从他人处购得的发票出售牟利。
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龙翔公交总站抓获孙某,从其身上查获发票210张(其中公交发票53张、出租车发票73张、加油站发票84张),经税务机关鉴定均为真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发票、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发票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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