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西峡县太平镇地税所王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8本(每本50份)普通发票,在丹水镇地税所郝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1本普通发票,先后将该9本发票中的6本出售给吉某,3本出售给郑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郑某、郝某、王某证言,完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西峡县太平镇地税所王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8本(每本50份)普通发票,在丹水镇地税所郝某处以5.2%的税率申领1本普通发票,先后将该9本发票中的6本出售给吉某,3本出售给郑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郑某、郝某、王某证言,完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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