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05-0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
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住处本市福田区埔尾村69栋301房,使用其购买的手提电脑、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发票打号机等工具从事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活动。
被告人沈某某先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路边购买空白假发票,再根据客户的需要,使用电脑、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发票打号机等作案工具非法填写、打印、制作假发票,然后对外出售谋利。
2012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福田区埔尾村69栋301房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空白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64份、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53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8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通用完税凭证79份、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143份、广东省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收费收据16份、深圳市建筑业统一发票51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9份、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66份、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21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通用机打发票103份、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以及7枚假公章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发票打号机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叶某1、王某、杨某1、张某1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
因被告人沈某某伪造并出售的增值税发票系普通增值税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而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沈某某虽然伪造了公司印章,但伪造公司印章是为了非法制造发票并出售,二者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即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系目的行为即非法制造发票犯罪行为的手段行为,对目的行为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手段行为即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法律评价,不应数罪并罚,可从一重罪即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处罚,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亦不能成立。
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假发票、假公章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发票打号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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