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核查发票时,发现龙岩市新罗区舒馨酒楼用于结账的发票系违法取得。
经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其中1193份《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250份《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为假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37700元。
经查,上述假发票系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钟某从一名张姓男子手中购买,再以1%的差价转卖舒馨酒楼给苏某,被告人钟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多元。
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钟某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钟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苏某、王某等人证言;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443份,票面金额人民币637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被告人钟某缴纳的5100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核查发票时,发现龙岩市新罗区舒馨酒楼用于结账的发票系违法取得。
经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其中1193份《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250份《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为假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37700元。
经查,上述假发票系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钟某从一名张姓男子手中购买,再以1%的差价转卖舒馨酒楼给苏某,被告人钟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多元。
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钟某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钟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苏某、王某等人证言;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443份,票面金额人民币637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被告人钟某缴纳的5100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胡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 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唐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 · 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