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某某通,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2013)东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通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方某某通减刑六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某某通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通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某通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某某通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2013)东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通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方某某通减刑六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某某通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通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某通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某某通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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