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04-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孙某某,女,系□□市□□煤炭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3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连孚,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刑诉(201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资经销处、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2年4月18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灯检公刑追诉(2012)3号追加起诉书指控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业经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做出(2012)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市□□煤炭物资经销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及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资经销处不服,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资经销处的诉讼代表人孙克森、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张连孚、被告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在2009年8月和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代表□□市□□煤炭物资经销处在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煤的过程中,为了结算货款,在明知道自己或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真实销售煤的情况下,采取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的17%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赵××和赵××(二人另案处理)为其虚开了盖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金额8,533,079.56元,税额1,450,623.52元,价税合计9,983,703.08元。
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其中五份经鉴定系伪造。
孙某某虚开的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被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会计凭证,列入会计账簿,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抵扣了全部税款。
2、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代表□□市□□煤炭物资经销处在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煤的过程中,为了结算货款,在明知道自己或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从凤城市的相关企业真实购买煤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通过王××(另案处理)的联系,采取向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爱阳税务所或大堡税务所按发票开具金额的6%或3%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爱阳税务所或大堡税务所虚开了盖有凤城市大兴镇荒沟煤矿、凤城市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凤城市爱阳镇潘家石长贵煤矿、凤城市大兴镇兴马煤炭经销处等四户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4份,虚开金额34,541,192.58元,税额1,743,791.02元,价税合计36,284,983.60元。
被告人孙某某虚开的上述3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会计凭证,列入会计账簿,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抵扣了全部税款。
3、在201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代表□□市□□煤炭物资经销处在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煤的过程中,为了结算货款,在明知道自己或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从通辽市兴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煤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开具金额的17%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赵××和赵××虚开了盖有通辽市兴源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虚开金额2,179,487.19元,税额370,512.81元,价税合计2,550,000.00元。
孙某某虚开的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会计凭证,列入会计账簿,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抵扣了全部税款。
4、在2008年7月期间,张××(已死亡)向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销售了733.90吨原煤。
由于张××无法向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煤款,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道张××没有从凤城市的企业购买煤的情况下,经杨某某介绍,并伙同张××起到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爱阳税务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6%支付开票费后,让爱阳税务所以被当地政府关停的凤城市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的名义,为张××虚开了购货方为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销货方为凤城市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金额189013.87元,税额11340.83,价税合计200354.70元。
5、在2008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道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妹妹杨某某(已判刑)没有在凤城市的企业购买煤的情况下,为了帮助杨某某将这部分购买煤的支出列入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账薄和抵扣税款,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并伙同杨某某一起到爱阳税务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6%或3%支付开票费后,让爱阳税务所以被当地政府关停的凤城市大兴镇荒沟煤矿、凤城市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和税务所自己虚构的凤城市爱阳镇振达煤炭经销处、凤城市爱阳镇鑫源煤炭经销处、凤城市爱阳煤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销货方的名义,代杨某某虚开了购货方为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虚开金额6098041.42元,税额23611.036元,价税合计6334154.78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让他人代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5,253,759.33元,虚开税额3,564,927.35元,税价合计48,818,686.68元。
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3份,虚开金额40828247.87元,税额1991245.21元,价税合计42819493.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资经销处、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在明知其没有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真实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为了结算货款,采取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不同比例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代自己为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资经销处辩称,我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孙某某没有以我单位名义销售原煤,我单位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故我单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市国税局因我单位不够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为结算货款无奈到外地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标准纳税,没有偷漏税款的故意。
故我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张连孚辩称,根据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也可以异地征税,孙某某只是按照税务所的要求缴纳税款,过程全部由税务所具体操作。
孙某某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主观上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孙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方不是北方煤炭物资经销处,抵扣的行为发生在辽阳热电厂,辽阳热电厂才是本案的实际受益人,孙某某先拿出了税款才使满足辽阳热电厂能够抵扣税款的目的,实质是“让他人为他人虚开,”不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客观表现,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孙某某作为购买方到处收煤,没有能够提供发票的,辽阳热电厂购煤必须有增值税发票,爱阳和大堡税务所的虚开行为解决了孙某某的发票难题,才使得孙某某的虚开行为有了合适的环境和契机,孙某某取得两个税务所开出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具备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故意和企图,不具备直接故意,没有虚开行为。
孙某某的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我只是帮助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从中获利,亦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故我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审理查明,□□市□□煤炭物资经销处于2009年的5月份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孙某某系□□市□□煤炭物资经销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销燃煤。
因其不够一般纳税人资格,□□市国家税务局不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孙某某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煤后,为了结算货款,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到外地为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09年8月和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代表□□市□□煤炭物资经销处在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煤的过程中,为了结算货款,在明知道自己或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真实销售煤的情况下,采取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的17%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赵××和赵××(二人另案处理)为其开具了盖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金额8,533,079.56元,税额1,450,623.52元,价税合计9,983,703.08元。
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认定,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5份系伪造。
即:02120594号、金额991880.34元、涉税168619.66元,02120595号、金额991880.34元、涉税168619.66元,02120596号、金额991880.34元、涉税168619.66元,02120597号、金额991880.34元、涉税168619.66元,02120598号、金额348419.79元、涉税50231.37元,合计涉税724710.01元。
孙某某开具的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被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会计凭证,列入会计账簿,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抵扣了全部税款。
在2008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道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妹妹杨某某(已判刑)没有在凤城市的企业购买煤的情况下,为了帮助杨素芳将这部分购买煤的支出列入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账薄和抵扣税款,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并伙同杨某某一起到爱阳税务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6%或3%支付开票费后,让爱阳税务所以被当地政府关停的凤城市大兴镇荒沟煤矿、凤城市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和税务所自己虚构的凤城市爱阳镇振达煤炭经销处、凤城市爱阳镇鑫源煤炭经销处、凤城市爱阳煤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销货方的名义,代杨某某开具了购货方为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6098041.42元,税额23611.036元,价税合计6334154.78元。
另查,杨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我是□□市□□煤炭物质经销处的法定代表人。
□□煤炭经销处2009年的5月份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向辽阳热电公司提供了10份沈阳煤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10份发票上的煤不是沈煤集团向热电公司销售的,是我自己向热电公司销售的,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我于2009年从本溪市的赵××和赵××两个人手里以开具发票金额17%的钱买的,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我向热电公司销售煤的过程中我还向热电公司提供了销售单位为凤城市爱阳镇潘家石长贵煤矿、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凤城市大兴镇兴马煤炭经销处、荒沟煤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实际上没有从上述四家企业购买过煤。
这些专用发票是我在2008年至2010年通过杨某某的介绍和带领到大堡税务所和爱阳税务所开的,同时税务所还给我开具了盖有上述四家凤城市企业的财务专用章的空白信纸,以便我与热电公司调账使用。
(2)被告人人杨某某供述,孙某某在在2008年到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公司找到我,让我帮着找人联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方面的事。
之后,我就把能在凤城的税务所按6%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件事告诉了孙某某。
孙某某每次都向税务所交了30多万元的税款。
孙某某从凤城市的大堡国税所和爱阳国税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煤是孙某某从□□村一个煤场收煤,她在这收完煤之后,再往辽阳热电有限公司卖。
我还在2008、2009、2010年去凤城市的爱阳国税所按6%的税额给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代开了十多万元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某、江×、李×、张××、张××、张××、张××、吴××、赵××、赵××、郭××、孙某某、杨×、杨某某、吴××、杨某某、苗××证言。
证人赵××证言证实:赵××是我亲弟弟,我俩都认识孙某某。
我和赵××没有为孙某某提供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提供过盖有沈煤集团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及印有沈煤集团名头的空白纸。
证人赵××证言证实:我们为孙某某提供的盖有沈煤集团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大概有800多万元,税额有140多万元。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从热电公司提取的2009年8月14日和2009年11月135号会计凭证里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我和我哥向孙某某提供的。
在2009年8月14日凭证里,有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2120594至02120598号。
在2009年11月135号会计凭证里,有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5份发票上的购货单位都是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货单位都是沈煤集团,发票上盖有沈煤集团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上填开的货物名称都是煤,发票号码分别是01667931至01667935,发票上的开具日期都是2009年10月22日,其中01667931至01667934号发票上开具煤的数量都是2300.746吨,金额是983224.79元,税额是167148.21元,价税合计都是1150373.00元;01667935号发票上开具煤的数量是665.12吨,金额是284239.25元,税额是48320.67元,价税合计是332559.92元。
这10份发票的我哥拿来交给我的,让我给孙某某送去。
证人郭××证言:其证明于2008年夏天开车拉杨某某去凤城一次,听杨某某和一起坐车的姓张的老头说他们俩是去开什么发票,我不是公司的司机,那天单位司机没在家,杨某某求其开的车,车号是辽KA□□□□。
我就开车拉杨某某去过这一次凤城。
证人芦××证言:其系公司的采购员,公司于2008年8月份二组由辽宁省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爱阳税务所代开的从凤城市爱阳镇新开岭村丛俊贞煤矿购买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340.83元,价税合计200354.70元这两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杨某某一个货车司机交给他后,他交会计杨×入的帐。
证人苗××证言:2008年夏天,公司办公室陈主任安排其给杨某某出车当时开的是黑色辽KA□□□□本田轿车拉着杨某某、杨某某去凤城市爱阳镇一次。
3、鉴定结论,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证实号码为02574444,02574445;代码为2100092140,号码为02120594-0212059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而成。
4、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企业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相关会计凭证及纳税申报材料、辨认笔录、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用于自己抵扣税款、增加成本,达到偷税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或可能。
本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犯罪。
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质经销处向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煤炭,因□□市国家税务局不给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某为结算货款,无奈到凤城、内蒙等外地国税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的数量、金额均与实际发生的销售煤炭的数量、金额一致。
被告人孙某某主观方面没有偷税、漏税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其从赵××、赵××手购买的10份发票中,经鉴定有5份系伪造发票,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
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质经销处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孙某某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职务行为,故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质经销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某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到凤城等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个人未从中获利,因被告人孙某某及被告单位□□市□□煤炭物质经销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介绍其妹妹杨素芳到凤城市爱阳税务所为辽阳市诚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6098041.42元,税额23611.036元,价税合计6334154.78元。
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可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为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煤炭物资经销处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孙某某从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尚欠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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