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蓝颖出庭,指控:2017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区浦沿街道联庄公寓2幢1单元601室火红年代餐厅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阳某与宋某上班之际,侵入二人房间将阳某放置于钱包内的现金2900元及宋某放置于行李箱内的芙蓉王牌和休闲利群牌香烟各l条盗走。
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990元。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蓝颖出庭,指控:2017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区浦沿街道联庄公寓2幢1单元601室火红年代餐厅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阳某与宋某上班之际,侵入二人房间将阳某放置于钱包内的现金2900元及宋某放置于行李箱内的芙蓉王牌和休闲利群牌香烟各l条盗走。
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990元。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