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陆某至本市真南路同济大学对面的一家书报亭,乘亭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书报亭内的塑料马夹袋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
2011年2月,被告人陆顺风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至2011年8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陆某至本市真南路同济大学对面的一家书报亭,乘亭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书报亭内的塑料马夹袋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
2011年2月,被告人陆顺风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至2011年8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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