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12月2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29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团结、赵光华、大鹏(均另案处理)四人驾驶两辆两轮摩托车经预谋后窜至柘城县胡襄镇胡襄大街路口南抢夺被害人王丽丽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团结、赵光华供述,被害人王丽丽陈述,以及证人徐XX、李XX、张XX等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12月2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29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团结、赵光华、大鹏(均另案处理)四人驾驶两辆两轮摩托车经预谋后窜至柘城县胡襄镇胡襄大街路口南抢夺被害人王丽丽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团结、赵光华供述,被害人王丽丽陈述,以及证人徐XX、李XX、张XX等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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