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04-2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闵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陈玥(已发还);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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