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太平路9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抢手机时被群众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 “黑吃黑”抢夺2万元假烟 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
- · 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 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