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1)闵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原审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建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1)闵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原审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建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 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