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翁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04-2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害人翁某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华邦兄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厨师,住四川省宜宾县蕨溪镇黄金村黄金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某于2006年3月26日13时许,驾驶红色“光阳”牌木兰摩托车(无牌照),行至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陈家林村“京通快速”路南侧辅路时,趁王婷(女,23岁,陕西省人)不备,抢得其手中的“CD”牌单带提包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内有人民币1300余元、诺基亚603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红色皮制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5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后被查获归案,诺基亚6030型移动电话机1部已被起获,现在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翁某某亲属向被害人王婷退赔了移动电话机以外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婷的陈述、证人朱翠莲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之诺基亚6030型移动电话机1部,发还被害人王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由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诺基亚603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南岸区律师辩护 抢夺罪的认定标准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抢夺罪的认定标准
· 重庆巫山县律师辩护 抢夺罪追诉时效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抢夺罪判刑多久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抢夺罪判刑多久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