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栗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09)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秸秆回田机,在后随楼村北地给随某某打玉米秸秆时,将随某某的孙女随小芳(4岁)卷入秸秆回田机内,致随小芳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72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为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24日12点钟左右,我开着秸秆回田机在后随楼北地给随某某收玉米秸往西走着时,感到回田机不得劲,并听见后面响。
我就停下机下来往后一看,回田机后有个小孩,被我的机子旋死,我站那里没敢动。
2、证人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24日中午,我租用栗某某的旋耕机在后随楼北地收玉米秸。
12点钟左右,我在玉米地里拾玉米,我的孙女小芳(4岁),从地东头沿着倒的玉米秸找我。
栗某某开的旋耕机也从东边过来,小芳在前面走,旋耕机在后面旋玉米秸。
停会儿随某一、随某二在路上叫我,对我说:“快过来,旋耕机把小孩旋住了。
”我赶紧过去,看见我孙女小芳头被旋耕机打烂。
肠子被打出来,已经死了。
3、证人随某一、随某二的证言证明,看到旋耕机后有衣服,可能是小孩。
旋耕机停下来后,司机栗某某站在那里发呆,我们就叫随某某过来。
随某某过来后抱住随小芳就哭,小芳被旋死了。
4、现场勘验笔录印证了栗某某驾驶秸秆回田机致人死亡的时间和地点。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2009年9月29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随小芳系全身广泛性复合型损伤致死。
6、协议书及收条证明,2009年10月3日,栗某某妻王某某与被害人随小芳父亲随某三经随某四等人调解达成协议,王某某赔偿随某三一切费用72000元,当日付清。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农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系偶犯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09)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秸秆回田机,在后随楼村北地给随某某打玉米秸秆时,将随某某的孙女随小芳(4岁)卷入秸秆回田机内,致随小芳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72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为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24日12点钟左右,我开着秸秆回田机在后随楼北地给随某某收玉米秸往西走着时,感到回田机不得劲,并听见后面响。
我就停下机下来往后一看,回田机后有个小孩,被我的机子旋死,我站那里没敢动。
2、证人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24日中午,我租用栗某某的旋耕机在后随楼北地收玉米秸。
12点钟左右,我在玉米地里拾玉米,我的孙女小芳(4岁),从地东头沿着倒的玉米秸找我。
栗某某开的旋耕机也从东边过来,小芳在前面走,旋耕机在后面旋玉米秸。
停会儿随某一、随某二在路上叫我,对我说:“快过来,旋耕机把小孩旋住了。
”我赶紧过去,看见我孙女小芳头被旋耕机打烂。
肠子被打出来,已经死了。
3、证人随某一、随某二的证言证明,看到旋耕机后有衣服,可能是小孩。
旋耕机停下来后,司机栗某某站在那里发呆,我们就叫随某某过来。
随某某过来后抱住随小芳就哭,小芳被旋死了。
4、现场勘验笔录印证了栗某某驾驶秸秆回田机致人死亡的时间和地点。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2009年9月29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随小芳系全身广泛性复合型损伤致死。
6、协议书及收条证明,2009年10月3日,栗某某妻王某某与被害人随小芳父亲随某三经随某四等人调解达成协议,王某某赔偿随某三一切费用72000元,当日付清。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农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系偶犯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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