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靳某某,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11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逮捕。
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某某、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化皮屯村其公公张**、婆婆张**的家中,因家务事,同张**、张**发生争吵。
随后,靳某某提来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油壶,将汽油洒到张**夫妇住的房间地上,并用打火机将泼洒的汽油点着,欲将被害人张**、张**烧死。
后张**、张**急忙跑出屋外,二人脚部等处被烧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书证伤情照片、抓获证明,证人张**、李**证言,被害人张**、张**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靳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11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逮捕。
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某某、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化皮屯村其公公张**、婆婆张**的家中,因家务事,同张**、张**发生争吵。
随后,靳某某提来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油壶,将汽油洒到张**夫妇住的房间地上,并用打火机将泼洒的汽油点着,欲将被害人张**、张**烧死。
后张**、张**急忙跑出屋外,二人脚部等处被烧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书证伤情照片、抓获证明,证人张**、李**证言,被害人张**、张**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靳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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