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无业。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9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在平阳县水头镇邮电路路口,通过摆地摊的方式出售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各类盗版光碟共650张。
经浙江省出版物鉴定站温州分站鉴定,查获的《大捕快》、《刺虎英雄》等650张音像制品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出版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非法音像制品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9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在平阳县水头镇邮电路路口,通过摆地摊的方式出售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各类盗版光碟共650张。
经浙江省出版物鉴定站温州分站鉴定,查获的《大捕快》、《刺虎英雄》等650张音像制品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出版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非法音像制品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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