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04-1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被告人王某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伟、代理检察员陈孝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上订购方式,低价从北京、河北购进《XXX谈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辅导百问》、《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能力》、《
 
XXX的读书庄活》等一批盗版书籍,采取上门推销的方式向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统计局、海口市琼山区地税局、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财政局、民革海口市委、海口市琼山区财
 
政局、海口市农业局、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海口市地税局、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海口市龙华区安监局等机关事业单位销售上述盗版书籍,其中销售《XXX谈治国理政》235本,每本80元、销售金额共计18800元;《XX
 
X的读书生活》780本,每本26元,销售金额共计20280元;《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能力》780本,每本20元,销售金额共计15600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264本,每本25元,销售金额共计6600元;《X
 
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942本,销售金额共计15600元,共计销售盗版书籍3001本,销售金额合计75033.2元。
2015年1月30日21时许,海口市公安局联合海南省打黄打非领导小组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下村52号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处缴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等书籍59本及税务发票记账联60张。经鉴
 
定,王某某销售的《XXX谈治国理政》、《XXX的读书生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能力》、《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等书籍均为盗版书籍。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物品清单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国税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3001册,销售金额75033.2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上订购的方式,低价从北京、河北购进《XXX谈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辅导百问》、《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能力》、《XXX的读书庄
 
活》等一批盗版书籍,向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关事业单位销售上述盗版书籍,其中销售《XXX谈治国理政》235本,每本80元、销售金额共计18800元;《XXX的读书生活》780本,每本26元,销
 
售金额共计20280元;《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能力》780本,每本20元,销售金额共计15600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264本,每本25元,销售金额共计6600元;《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942
 
本,销售金额共计15600元,共计销售盗版书籍3001本,销售金额合计75033.2元。
2015年1月30日,公安机关联合海南省打黄打非领导小组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下村52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扣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等书籍59本及税务发票记账联60张。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X
 
XX谈治国理政》、《XXX的读书生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能力》、《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等书籍均为盗版书籍。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证人程某
 
某、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文字作品3001册,销售金额达75033.2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作用、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由法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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