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农民。
2015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下郎村一路边摊贩卖盗版光盘,直至2015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光盘539张。
上述539张光盘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5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下郎村一路边摊贩卖盗版光盘,直至2015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光盘539张。
上述539张光盘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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