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04-1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309266.01元。
罪犯王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入监服刑。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闽宁监减(2015)15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原缴纳罚金3500,共同退出违法所得309266元,现缴纳罚金12500元,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罪犯惩奖审批表;3、(2011)思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2014)宁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4、罚金缴纳凭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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