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1949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晋江市。
曾因犯抢劫罪于1978年9月18日被晋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于1983年1月8日被晋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2月2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贻宣,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罪、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明芬、代理检察员刘燕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李贻宣到庭参加诉讼。
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集会、游行事实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未对其反映的陈埭镇溪边村土地、村财账目问题进行合理解决,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事先准备好标语、旗帜、横幅等道具,并在溪边村中以张贴大字报、事先游说等方式纠集村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后于2011年12月27日13时许,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从陈埭镇溪边村小益某聚集、出发,手持标语、横幅进行游行,经陈埭镇西坂村、四境村等地,于当日15时许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后在陈埭镇政府非法聚集,经公安机关多次发布解散命令仍拒不解散,至18时许才解散,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
期间,游行队伍某1成沿途交通阻塞、商铺经营受影响,并对当日在陈埭镇政府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造成影响。
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为进一步给政府施加压力,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于1月12日13时许再次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在溪边村小益某聚集,手持标语、横幅在溪边村中进行游行,期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后在公安机关阻拦下被迫解散。
(二)诬告陷害事实
2015年9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因报名参选陈埭镇溪边村委会成员资格审查未通过,对被害人中共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怀恨在心,遂拟写题为”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实名举报信息,捏造潘某贪污、挪用土地征拆补偿款,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拆迁、销售等过程中暗中插股牟取暴利近百亿元及非法拘禁其本人等犯罪事实,将该举报信息通过微信、彩信等形式多次发送给他人,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泉州市、晋江市两级公安机关、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信访局等部门,同时到晋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散发上述举报信息材料,意图使潘某受到刑事追究,并扬言杀害潘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被告人吴某某举报的内容不属实。
公诉机关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罪、诬告陷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规定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否认指控,辩解其无非法集会、游行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诬告陷害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非捏造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提出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吴某某是该非法集会游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发布解散命令;吴某某虽有诬告陷害事实,但未造成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后果,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集会、游行部分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未对其反映的陈埭镇溪边村土地、村财账目问题进行合理解决,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事先准备好标语、旗帜、横幅等道具,并在溪边村中以张贴大字报、事先游说等方式纠集村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后于2011年12月27日13时许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从陈埭镇溪边村小益某聚集、出发,手持标语、横幅进行游行,经陈埭镇西坂村、四境村等地,于当日15时许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后在陈埭镇政府非法聚集,经公安机关多次发布解散命令仍拒不解散,至18时许才解散,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
期间,游行队伍某1成沿途交通阻塞、商铺经营受影响,并对当日在陈埭镇政府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造成影响。
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为进一步给政府施加压力,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于1月12日13时许再次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在溪边村小益某聚集,手持标语、横幅在溪边村中进行游行,期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后在公安机关阻拦下被迫解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扣押清单,证实从吴燕平处扣押到iPhone手机一部,已发还。
2.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参与非法游行的苏某1、张某1、丁某11、陈某2、李某2等人处以行政拘留。
(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
(4)游行路线图,证实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2日,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村民非法游行的路线图。
(5)陈埭镇政府出具的《关于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溪边村村民在陈埭镇非法游行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日有200名左右的溪边村民于13时左右,从该村小益某出发,经陈埭镇涵口村、四境村,于14时许游行至陈埭镇政府,聚集停留至18时许,过程中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以及镇政府日常工作、人大会议受到影响等后果。
(6)陈埭镇人大主席团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许左右,因溪边村民的聚集、示威和喧哗,造成部分人大代表围观,人大会议召开受到一定影响。
(7)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陈埭中队出具的出警说明,证实溪边村乌桥头路段及周边交通因溪边村群众游行,于2012年1月12日12时许至19时许,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陈埭镇政府门口周边路段因溪边村群众聚集示威,于2011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至18时许,交通处于瘫痪状态。
(8)现场照片,证实游行队伍的现场情况及民警出警现场的情况。
(9)侦查人员从新浪微博上截取的”黑哥1972”截图、”LIAN帝”截图、”福建溪边村”截图,证实丁某1使用”黑哥1972”账号名称、丁某12使用””LIAN帝”账号名称、丁某7使用”福建溪边村”账号名称分别发布微博信息的事实。
(10)墙纸、查扣到的标语、横幅照片,证实集会、游行的组织性。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归案的过程及本案的破获经过。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自述材料,证实2011年12月27日13时许,晋江市陈埭镇派出所接警后,由晋江市公安局副局长苏某3带队到现场出警,对非法集会、游行群众进行劝阻,多次要求游行人员解散,但游行队伍仍拒不服从解散。
后游行队伍绕溪边村游行一圈后,途经陈埭西坂村、四境村,于14时许游行到陈埭镇政府聚集。
现场负责人苏某3依法对游行人员下达解散命令,要求离开现场,但游行人员不服从命令,拒不解散。
后经陈埭镇政府、派出所领导再三劝导,当日18时许,参与游行、集会的村民才陆续散去。
2012年1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掌控溪边村村民可能于2012年1月12日进行非法游行的信息,于12日上午抽调部分警力分成五个组开展维稳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现场处置的负责人为苏某3副局长。
2012年1月12日12时许,100多名溪边村民从该村”小益利”祖厝举标语向溪边村沿江路非法游行,现场民警对群众进行劝阻,现场负责人苏某3副局长用高音喇叭依法对非法游行人员下达解散命令,要求游行人员必须在五分钟内离开现场,否则将依法清场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但游行群众仍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且部分溪边村群众行为过激、不听劝导,辱骂劝导工作人员,并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致该路段过往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受阻。
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对现场拒不服从解散的人员进行口头传唤,至当日19时许非聚集在乌桥头路段的溪边村村民才陆续离去。
3.证人证言
(1)证人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中午大约13点,溪边村有人在村里敲锣,之后一些溪边村民就陆陆续续到小益某集中,还拿出很多横幅、标语、旗帜,上面写着”中国共产党万岁,还我三分地”、”向乌坎村学习”、”毁我耕地”等标语、口号。
村民喊着标语上的口号,从小益某出发开始游行、示威,开始时队伍大约有六、七十人,沿途不断有溪边村民加入,到最后整个游行队伍大约有200多人,游行队伍某2有几个在指挥队伍的男子。
沿途不断有群众驻足围观,很多过路车辆也因为游行队伍及围观群众阻塞道路而无法通行,同时也影响了沿途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游行的村民把他们带来的横幅、标语、旗帜到处乱插,围堵镇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镇人大会议进程。
后经镇领导和镇人大代表规劝,最后大约在下午5点多村民才陆陆续续散去。
2012年1月12日中午12点多左右,一些溪边村民又陆陆续续到小益某集中,从小益某出发开始游行、示威,村民举着很多横幅、标语、旗帜,喊着标语上写的口号,整个游行队伍大约一两百人,以老人、妇女、小孩居多,沿溪边菜市场到乌边港边后往乔丹厂房方向游行,在乔丹门口时又要集中,但被镇政府、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劝阻、驱散了。
之前政府工作人员曾到溪边村做工作,多方了解,知道是一个叫”吴就”(经辨认为吴某某)的人在组织、策划溪边群众游行示威,但溪边村群众两次游行,都没有看到他出现在队伍某2。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埭镇政府保安。
2011年12月27日下午3时左右,溪边村200多人的游行队伍高举横幅、标语进入陈埭镇政府院内,不听干部和保安人员劝阻,将横幅、标语到处乱插,大喊大叫。
正在镇政府开会的人大代表大部分走出会议,有的劝阻有的观看,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最后镇长亲自出面邀请游行村民到会议室了解情况。
溪边村部分村民的游行示威造成镇政府大门口的道路严重交通阻塞,大量群众围观,镇政府大门附近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陈埭镇政府院内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镇人大会议议程受到严重影响,以上情况持续长达两个多小时。
(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埭镇政府保安物业主任。
201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溪边村民200多人进入镇政府,直到当天下午的18时才离开,整个过程持续三个小时左右。
溪边村民在游行过程中,造成陈埭镇政府门口交通堵塞,附近的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镇政府的办公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当日在陈埭镇政府召开的镇人大会也无法正常进行。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是陈埭镇政府工作人员。
陈埭镇政府事先有接到溪边村村民欲游行的消息,工作人员就到溪边村里做群众工作,2011年12月27日,游行队伍从溪边村小益利祖厝一直走到陈埭镇政府,从涵口大道路口过乌桥头到陈埭镇政府这段大约两三公里的道路是陈埭镇的主要道路,车流量非常大,沿途不断有群众驻足围观,车辆无法通行,道路严重堵塞。
当天是镇里开人大会议,村民在镇政府大院里大呼小叫、喊口号,把他们带来的横幅、标语、旗帜到处乱插,围堵镇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人大会议进程。
陈埭镇政府工作人员与陈埭派出所民警都出动了大量人员从溪边村游行开始,就沿途劝阻村民,但村民不听劝阻。
通过前期走访群众,掌握到集会、游行是溪边村的吴某某、王某3等人策划、组织的,游行队伍某2有丁某4、丁某3等人在游行队伍指挥队伍,丁某7在游行队伍某2拍照,丁某5、丁某6、丁某2在游行队伍某2参与游行。
因为事先得知溪边村民又要在省人大开幕当天(即2012年1月12日)出来游行示威,陈埭镇政府工作人员就进入溪边村里做工作,其知道那些组织、策划人员还是吴某某、王某3、丁某1等人。
这次游行前其曾把丁某4、丁某3叫到镇里、村里做工作,让他们劝阻,他们说这么多人劝不了,村民出来游行,他们只好再出去跟在队伍某2面。
其并辨认出林某1、丁某8、丁某20积极参与游行。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上午,其和王某2、陈某1等七八名干部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溪边村小益某驻点。
13时许左右,溪边村一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开始敲锣,很快就聚集了上百名村民,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开始游行。
下午3时左右,游行队伍进入陈埭镇政府院内。
溪边村部分村民的游行所到之处造成严重交通阻塞,大量群众围观,镇政府大门附近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陈埭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镇人大会议议程受到严重影响长达两个多小时,游行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其辨认出丁某4、林某1、丁某5、丁某8、丁某20是游行、集会的积极参与者。
由于掌握到2012年1月12日溪边村部分村民还要出来游行,陈埭镇政府分多组于当日早晨便下村掌握动态、做群众工作、劝阻村民取消游行。
大概中午12时许,又有人敲锣,很快在小益某聚集了200多名村民开始游行示威,参加人员主要是老人、妇女,从小益某出发,经过溪边村菜市场,接着从乔丹别墅旁走到乌边港、沿着小溪旁的公路往恒强公司方向行进时被公安机关劝阻,游行村民不听劝阻反而推搡谩骂公安民警,致使个别民警被抓伤。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上午,其与陈某1、王某1等人一同到溪边村。
快到13时,一个中年男子拿着一面锣,在小益利门口敲了起来,随着该男子的锣声,小益利门口陆续来了许多人,而且集结速度相当快,没几分钟就挤满了人。
13时整,溪边村民就开始游行,队伍的前面是那个敲锣的男子,紧接着是几排坐轮椅的老人以及坐三轮车的老人,队伍的人员则是拿着旗帜和横幅,旗帜上写着:”向乌坎村学习、还我三分地、维权无罪、要求放人”等字样。
他们先是在溪边村游行了一圈,接着过了乌桥,经过西坂、四境路段,直接到陈埭镇政府。
刚开始从小益利出发的时候有100多人,等绕了溪边村一圈后,经过乌桥的时候,人数就达到了200多人。
溪边村民在游行过程中,造成沿路的交通堵塞,群众也沿途围观。
到了镇政府后,造成镇政府附近的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镇政府的办公秩序无法正常进行,且当日下午的人大会也无法正常进行。
(7)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其与吴某某、丁富堆三人向省信访局递交一份关于溪边村问题的信访材料,后来信访局通过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将答复材料送至溪边村,由吴某某签收。
由于对信访答复内容不满意,因此在2011年12月下旬由吴某某打电话通知其与丁某10、丁某2、丁某7、丁某8、李某1、丁某6、王某3等人多次到吴某某家开会,在吴某某家开会期间其也在丁某4家开过会,商议如何在2012年12月27日通过游行给政府压力来解决溪边村的土地问题,接着参会人员就将信访答复意见传达给村民,且告知村民要通过游行给政府压力来解决土地问题。
12月27日原预定在溪边村内游行,当游行到黑桥头时,游行队伍某3燕某被现场执勤人员带走,所以就决定游行到陈埭镇政府集合,要求释放吴燕某。
丁某7负责张贴墙报发布游行告示及网络发布游行信息,参会人员到村里面转告、动员村民12月底要参与游行,其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信息,微博名是”黑哥1972”,以扩大社会影响,其有向其母亲讲游行时多出一些妇女、老人。
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没有什么效果。
2012年1月12日前一个星期,在丁某4家开过二三次会再次商议游行。
其是吴某某叫去的,丁某4也打电话叫其他人来商议,开会的还有丁某6、李目、丁肥轮、丁某7、丁某3等人。
二次游行都没有经过行政审批。
游行使用的布条横幅是在2012年1月10日晚上在丁某4家中开会的时候制作的,李某4成和丁某4拟稿旗子、布条标语,内容大都是有关土地及清理村账目等诉求,由李某4成负责写标语文字,丁某4的妻子林某1负责装订标语在布条上,其和其他在场人员负责帮忙制作布条、旗子。
(8)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其和丁某1有去过吴某某家几次,和其他村民在闲聊中就经常谈论村土地及村财被霸占的问题,村民提议要效仿乌坎村进行示威游行活动。
丁某3会及时地把镇、村的一些社会动态告诉大家,以丁某4、丁某3、”李目”等人为主的人员开始策划、组织游行示威,有时会在小益某里开会。
吴某某、丁某1主要是出些主意等,丁某7负责在村里张贴标语、墙报等,丁某5、丁某6等人则服从他们的安排做事,如摄像、把标语串在竹子上、搬东西等。
2011年12月27日村民在游行时,其是骑自行车跟在游行队伍后面直到陈埭镇政府;2012年1月12日,村民在本村游行时,其有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游行示威。
这次游行主要是妇女,那些妇女在游行中不听警察的劝阻,有和民警产生拉扯,引来部分工人及群众的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9)证人丁某3的证言,证实溪边村一部分村民认为有几百亩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利益受损,就组织部分村民集会、游行、扩大社会影响,迫使政府解决这些被占有的土地问题。
其和吴某某、丁某1(绰号”黑涛”)、王某3、丁某18转、李某4城(绰号”李目”)、丁某6、丁某7、丁某4(绰号”翘嘴”)、丁某2等人都有参与煽动、策划,但吴某某、丁某1、王某3是主要组织者,其他人是跟他们后面做事的。
两次游行活动之前都有在吴某某和丁某4家中开会研究探讨,二人组织的比较多。
开完会后决定游行示威,就回到村里面告知其他人让其他人参加游行活动。
李某4成负责敲锣、写标语,吴某某负责购买游行标语所用的布条,编制标语由林某1负责,李某1和丁某8负责当天游行队伍的领队。
2011年12月27日,其有在现场看见公安机关一直劝游行的村民解散,但是村民并未听劝。
其跟着游行队伍走到乌桥头就没有跟着走了。
听说游行队伍到了镇政府之后,道路就完全堵住了,车辆都无法通行,直到游行的村民18时散去之后,镇政府前面路段的交通才恢复通行。
(10)证人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本人有参与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
公安机关在现场,一直在劝游行的村民解散,但村民未听劝,在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前面时,公安机关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在那里喊,让游行的群众解散,但参加游行的群众没有听从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
从当天的14时许至18时许,镇政府前面路段的车辆严重堵塞。
当天陈埭镇人大会议在政府召开,因为村民在镇政府内高喊”还我三分地”、”共产党万岁”等口号,敲锣等,现场很嘈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出来做村民的工作,但游行的人当时也没有听劝。
18时许,游行、集会的村民才自行散去了。
其丈夫丁某4也全程参与了12月27日当日的游行。
2012年1月12日,溪边村民大约一百多人从溪边村小益某出发游行,途中有警察劝村民回村,不要继续游行,但是游行队伍没有听从警察的劝导,其有在现场喊”还我们三分地”,旁边的老人也跟着喊。
现场警察要求村民收取横条,村民拒绝,后其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其辨认出其丈夫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二次游行前到其家中商议煽动村民游行。
(11)证人丁某7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6日晚上,其与吴某某、丁某1、丁天涯、丁某4等常在吴某某家开会碰头的人共同商讨通过游行及网络发布信息方式扩大影响,解决土地问题,当晚其打印广东乌坎事件新闻及照片,后张贴在小益某厅墙上。
12月27日下午1时许有村民陆续到小益某集合出发,先是溪边村内游行一遍,最后到达陈埭镇政府,将镇政府堵住,直到政府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才回溪边村。
2012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其分别在溪边村小益某、菜市场、球场张贴煽动非法游行的墙报,为了带动村民游行。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溪边村游行,不知道谁组织、策划。
在此次市人大和镇人大选举期间,其经常到吴某某家里讨论一些选举的事宜,没听到商讨游行的事,至于他们是否有再讨论游行的事宜不清楚。
(13)证人丁某6的证言,证实”吴就”(吴某某)、”黑涛”(丁某1)、”翘嘴”(丁某4)、丁某5、丁某2、丁某3、王某3、丁某7、”李目”(李某4成)等人就有聚集在”吴就”、”翘嘴”的家里及小益某厅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
其一伙商议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来啊”、丁某7等人就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
标语、横幅上的字是”李目”书写的,制作了有几十根这样的横幅、标语,上面书写了”共产党万岁”、”还我三分地”、”向乌坎村学习”、”政府无理抓人”等等口号。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负责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游行示威那天在现场煽动、指挥,男人就负责联系通知族亲。
另外丁某7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
其原本负责对游行示威的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后由丁某7把摄像机拿走拍摄现场情况。
游行队伍拿着旗帜、标语、横幅,边游行边喊口号,后来队伍中有人说吴某3的儿子因为拍这些游行示威的录像被公安人员抓了,大家就说要游行到镇政府里要求政府放人,而且那里正在开大会,可以造成更大的影响力。
下午3点多,游行队伍到了镇政府的办公大院,持续到了快6点的时候,才离开镇政府回到村里。
没有什么过激行为。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大家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王某3、丁某7、”李目”、”娥啊”(李某1)、”丁某22”(丁某9)等人又陆续在”吴就”、”翘嘴”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1月9日晚,其一伙商量决定在1月12日中午继续在村民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计划游行就控制在村里,游行时间、地点和路线和上次一样,并增加一些标语、横幅。
次日,”吴就”就去买了些白布,由”李目”继续书写,又继续到”翘嘴”家里,把这些旗帜缝制起来。
其开会时主动提出要负责帮忙拍现场的录像。
2012年1月12日早上,”李目”就有在菜市场附近敲锣,呼吁村民今天要出来示威游行。
中午12点多,村民就陆续到了小益某厅门口集合。
其后来怕被警察抓,就把摄像机拿给其妻子苏某1了,该摄像机已被警察扣押了。
当祖厝厅门口村民聚集一定数量时,就开始拿着旗帜、标语游行。
游行队伍从小益某厅门口出发,经村里的菜市场那条路一直走到村的东道,就被警察拦住了,那些旗帜也被没收了。
(14)证人丁某5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12月27日前几天,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6、丁某2、丁某3、王某3、丁某7、”李目”(李某4成)、”娥啊”、”丁某19”等人就有聚集在”吴就”、”翘嘴”的家里及小益某厅,一起谈论游行示威的事宜,后商议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吴就”、”黑涛”、”翘嘴”、”来啊”、丁某7等人就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12月27日中午在小益某门口集中,然后沿村里以前老人过世出殡的线路行走。
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负责通知族亲,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游行示威那天那这些妇女在现场煽动、指挥,男人则躲在后面,暗中指挥。
丁某7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丁某6及其妻子苏某1、丁某7还负责对游行示威的情况进行现场录像。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王某3、丁某7、”李目”、”娥啊”、”丁某22”等人又陆续有在”吴就”、”翘嘴”的家里进行协商,决定在2012年1月12日中午,继续在村民举行游行示威活动,且游行示威就控制在村里。
游行示威的开始时间、地点和路线和上次一样,再增加一些标语、横幅。
”吴就”就去买了些白布,由”李目”继续书写,到”翘嘴”家里把这些旗帜缝制起来。
2012年1月12日早上,”李目”就有在菜市场附近敲锣,呼吁村民今天要出来示威游行。
12时许,村民就陆续到了小益某厅门口集合,”老赶玲”喊说她”今天要做头,带队走”,接着队伍在她煽动指挥下就自觉排好队,开始行进,队伍从小益某厅门口出发,经过村里的菜市场那条路一直往前走。
其和”翘嘴”等男子走在靠后面,路上碰到陈埭镇镇长,他告诫村民不要再游行了,其和”翘嘴”自己先回来了。
后来听说参加游行的妇女在黑桥头附近和警察拉扯,有几个妇女被抓了,再后来村民被民警劝解开了,就各自回家了。
(15)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丁某7等人就有聚集在”翘嘴”家里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后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村民”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来啊”、丁某7等人就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
标语、横幅上的字是”李目”书写的。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负责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游行示威那天在现场煽动、指挥,也负责联系各自的族亲。
丁某7还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其一伙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又陆续有在”吴就”、”翘嘴”的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吴就”就去买了些白布,由”李目”继续书写那些标语口号,其他人帮忙把这些旗帜缝制起来。
2012年1月12日中午12点多,队伍集合后开始游行,”老赶玲”在喊叫”今天我来做头,走啊”,接着她就用手势指挥队伍排好队,开始行进,村民就看她的指挥开始继续游行。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不清楚谁策划、谁组织游行的事宜。
(17)证人丁某8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上午,村民聚集到小益某门口,有培珍(”吴就”的妻子)、”肥轮”等许多村民。
其提出”今天给我做头一下”,就走到游行队伍的最前面,游行队伍某4喊口号”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还我三分地”边游行,从小益某前开始,往排洪道向乔丹鞋厂方向,都是其走最前面。
队伍到排洪道时被警车拦下了。
(18)证人丁某9的证言,证实”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马啊”、”来啊”、丁某7等人就有聚集在”吴就”、”翘嘴”家里及小益某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其只是在旁边听。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其一伙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又陆续在”吴就”、”翘嘴”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活动,具体他们怎么游行的其不清楚。
(19)证人丁某10的证言,证实”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丁某7、丁某6等人聚集在”吴就”家里谈论村民土地、村财等问题,提议要组织村民学习乌坎村进行游行示威,还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后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在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2011年12月27日,”吴就”叫其一起到他家中讨论游行事宜,主要是叫其帮忙发动一些村民出去游行。
其虽然有应承他,但未召集村民参与。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来啊”、丁某3、丁某7等人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还负责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另外丁某7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组织村民游行。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又陆续在”吴就”、”翘嘴”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活动,其未参加2012年1月12日的游行活动。
(20)证人吴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其从学校回来家中放假的时间,在互联网看到别人发的一些微博,内容主要是号召村民于2012年1月12日参加游行示威,也有几名村民(经辨认其中有丁某1、丁某7)经常到其家中与其父亲吴某某探讨游行示威的相关事宜。
吴某某告知其2012年1月12日溪边村村民要游行,让其把游行现场拍摄下来发到互联网上,制造舆论,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尽快解决溪边村的村财和土地问题。
(21)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溪边村村民的游行是丁某7和”黑涛”(经辨认为丁某1)、”吴就”(经辨认为吴某某)开会策划,丁某7有在互联网上散布一些反政府的言论,而且有在村里贴大字报等标语,游行队伍中其记得”黑涛”的母亲,她每次在队伍中都是在煽动村民出来游行;另外,”翘嘴”(经辨认为丁某4)夫妻两人及”来啊”(经辨认为丁某6)也经常在煽动村民出来闹事。
(22)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游行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有”黑涛”(经辨认为丁某1)、”翘嘴”(经辨认为丁某4)、”文阿”(经辨认为丁某5)、”崖阿”(经辨认为丁某6)等人。
其还看见他们在小益某里面商量事情,但不知道他们商量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分工。
但今天第一批出来游行时”黑涛”的母亲陈某4在叫人”走啊,全部走啊”,第二批出来游行时”翘嘴”在煽动群众出来游行示威时,叫”为了我们的三分地,走啊”等口号。
(23)证人丁某11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13时许,村排洪道聚集许多村民,大多数是妇女,有的拿布条,有的拿旗子,队伍乱成一团,一些公安人员正在现场维持秩序。
其和游行队伍一起要往晋江大桥的方向游行,只游行一小段路,就被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挡住了。
相持一会儿,游行的队伍就绕行村里的小道又返回排洪道,队伍的方向是往乌桥头方向,期间一同村妇女躺在地上,几名公安人员要将那个妇女带走,其和其他几人就和公安人员拉扯,后其也被几名公安人员带进公安机关了。
其不知道游行是非法,村民说没有去就会全家死绝,听到这样的咒语其就不得不去了。
(24)证人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不知道是何人组织游行,其儿子从网上看到信息告知其才知道12号要游行的事情。
其辨认出张某1、陈某2、丁某11、林某1、吴某1就是今天与其一起参加溪边村游行的村民;丁某8走在队伍最前列并带领整支队伍。
(25)证人苏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有村民在互联网上的微博里发了一些图片,呼吁溪边村的村民在2012年1月12日中午13点的时候要在村里继续组织游行,迫使政府妥协。
没过几天,小益利祖厝的墙壁上张贴了一些广东乌坎村村民游行的图片,而且还加了一些号召村民出来游行示威的大字报,但大字报的具体内容其没有注意看。
村民非法游行是其丈夫丁某6和”吴就”(经辨认为吴某某)、”黑涛”(经辨认为丁某1)、丁某7等人一起组织策划的。
他们有到”吴就”的家里开会商量游行示威的事宜,具体如何进行的不是很清楚。
(26)证人丁某1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日中午,陈埭镇溪边村有组织一起非法游行活动,丁某1、吴某某有参与,所以他们在躲避公安机关,但是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因为其本月9日去澳门旅游,直到12日下午4点才返回溪边村,回来的时候游行已经结束了。
(27)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13时许,其在经营的庆芳食杂批发店做生意,有看见一些老人、妇女举着横幅、旗帜,他们的游行队伍想要通过乌桥头往镇政府的方向游行过去,被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下达了解散的命令,但是游行队伍某2面的人员并不听,再接着公安机关就强行驱散了游行队伍,还带走了几个妇女。
游行队伍至乌桥头被拦后聚集了差不多一个小时左右,当时的交通堵塞了,直到公安机关驱散了游行人群之后交通才恢复通畅,路人都去看热闹了,也没有人来其经营的店里买东西。
公安机关的领导用高音喇叭喊”你们的游行未得到许可,是非法游行,现在我命令你们马上解散!”
(2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中午,一群老人、妇女举着横幅、标语在街上游行,群众围上去看,车辆都被阻碍无法正常通行。
2012年1月12日中午,当时也是一群老人、妇女举着横幅、标语在街上游行,游行到桥头的时候就被很多警察拦住了。
警察用高声喇叭喊话,叫游行的群众解散,但游行的群众并不愿离开,还和警察起了冲突,持续大概有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之后游行的群众就被警察强行驱散了。
(29)证人丁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5日晚在吴某某家里,商量好要在2011年12月27日到陈埭镇政府游行、集会。
其本人有参与2011年12月27日那次的游行。
公安机关在现场一直在劝游行的村民解散,但村民未听劝,在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前面时,公安机关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在那里喊,让游行的群众解散,但是村民没有听从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游行队伍走到镇政府后,从当天的14时许至18时许,这段时间里,镇政府前面路段的车辆严重堵塞。
当天陈埭镇人大会议在政府召开,因为村民在镇政府内高喊”还我三分地”、”共产党万岁”等口号,敲锣等,现场很嘈杂,所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出来做村民的工作,让村民派出代表来反映,村民当时也没有听劝。
到了18时许,游行、集会的村民才自行散去了。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溪边村部分村民认为溪边村有几百亩土地被丁某23等人非法占有,其和丁某4等人就组织一部分村民上访、集会游行示威并在网络上发布、传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扩大社会影响,迫使政府解决被占有的土地问题。
第一次:2011年12月25日晚,丁某4打电话叫其到他家中开会,傍晚六、七点钟,其和丁某3、李某4成、丁某6、丁某1、丁某7、王某3、丁某2等人就在丁某4家中商量要到陈埭镇政府集会、游行、示威的事,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镇人大代表会议当天组织村民到陈埭镇政府进行游行,由丁某7负责张贴标语,迫使镇政府解决溪边村的土地问题。
因为其是镇人大代表要参加会议,所以当天的游行就由丁某4、丁某3等人具体组织。
第二次:2012年1月10日,其和丁某3、李某4成、丁某6、丁某1、丁某7、王某3、丁某2等人到丁某4家中商量要到溪边村几条街道进行游行示威的事情,并确定游行时间、路线,安排李某4成负责敲锣、还书写标语,由其负责购买游行标语所用布条,林某1负责缝制标语,李某1和丁某8负责当天游行队伍的领队,并要求会使用手机或电脑在微博转发信息的参会人员,都要将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以扩大社会影响,达到向政府施压的目的。
李某4成、丁某1、丁某7等人都有发布转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信息。
同时,2012年1月12日其也要求其女儿吴某1跟着游行队伍,要将拍到的游行照片传到网络上,或将相关信息进行转发。
其和丁某1、王某3三人都是主要组织者,但丁某3、李某4成、丁某6、丁某7、丁某2也都一起参与组织集会、游行、示威。
丁某6、丁某1、王某3、丁某3、林某1、丁某8、”娥啊”、丁某2等人经常到其家来商量有关要解决溪边村的事。
在这两次游行示威期间,其和他们几人先后在其家中商量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事情有五、六次。
在2012年1月12日游行的当天所使用标语白布一部分是2011年12月27日游行时剩下的,一部分是其到青阳购买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其无非法集会、游行行为及辩护人认为”认定吴某某是该游行示威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多次发布解散命令”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曾供述其伙同他人参与了两次集会、游行前的组织、策划,包括游行的时间、路线的商定和具体的分工,吴某某还负责召集联系其族亲,购买游行标语的布条等,在第二次的游行中安排其女儿吴某1跟着游行队伍拍照,证人丁某1、丁某3、丁某7、丁某6、丁某5、林某2、丁某9、丁某10等一起参与开会讨论、策划的人员,参与游行的人员张某1及吴某某的女儿吴某1、丁某6的妻子苏某1、村民丁某12等人也予以指证吴某某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的行为,陈埭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柯某、陈某1证实陈埭镇政府在游行前期摸底排查工作中,从群众处了解掌握到的情况,吴某某是组织者之一,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吴某某是两次非法集会、游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及工作说明,结合晋江市公安局苏某3副局长的自述材料,说明了二次非法集会、游行事件中,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下达解散命令,游行队伍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过程,证人丁某4、林某1也证实了2011年12月27日,游行队伍游行至陈埭镇政府时,公安机关就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喊要求游行队伍解散,在路边经营商铺的证人王某4、苏某2也均证实在2012年1月12日的游行中,公安机关用高音喇叭喊话要求游行队伍解散,后被警察强行解散。
综合证实了二次非法集会、游行中,晋江市公安局副局长苏某3作为公安机关现场直接负责人,通过口头发布命令要求队伍解散,其他公安人员也执行了现场的命令,劝导、要求游行队伍解散,而游行队伍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长时间滞留后方解散的过程。
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诬告陷害部分
2015年9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因报名参选陈埭镇溪边村委会成员资格审查未通过,对被害人中共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怀恨在心,遂拟写题为”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实名举报信息,捏造潘某贪污、挪用土地征拆补偿款,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拆迁、销售等过程中暗中插股牟取暴利近百亿元及非法拘禁其本人等犯罪事实,将该举报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彩信等形式多次发送给他人,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泉州市、晋江市两级公安机关、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信访局等部门,同时到晋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散发上述举报信息材料,意图使潘某受到刑事追究,并扬言杀害潘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被告人吴某某举报的内容不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用于发送微信、彩信等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财物入库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到白色苹果5代手机1部,内有举报信照片。
(2)接受单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潘某、证人蔡某、陈某3、丁某13、丁某14、丁某15、吴某2、丁某16、黄某1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单据及部分微信、彩信截图;证人张某2提供吴某某向晋江市信访局举报潘某的信访材料。
(3)晋江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分别收到的署名吴某某的举报信、关于吴某某信访件相关情况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潘某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吴某某的住处搜查到”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单据9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文件》1份。
2.书证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过程、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归案的经过及本案的破获过程。
(2)监控录像说明及截图,证实吴某某进入到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审批大厅发放材料。
(3)中共晋江市纪委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吴某某反映陈埭镇党委政府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举报件反映的潘某同志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等行为不属实。
(4)证明,证实晋江市国际鞋纺城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证明该项目征收土地未曾出售给任何私营企业,在建一期工程商铺也未曾出售给任何商户。
(5)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反映的对他和他女儿吴某1非法拘禁一事,实为吴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案中,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吴某1被依法传唤到案配合调查,潘某未介入案件处理。
(6)《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晋江国际鞋纺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该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补偿内容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7)调取证据材料,证实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福建晋江鞋纺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体现该公司的性质和股东情况。
向中国移动公司晋江分公司调取手机号码为135××××3706的机主登记信息,该手机号码登记机主为吴某某。
3.提取笔录
截图照片,证实吴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白色苹果5代手机内存中有三份题为”人大代表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举报信照片。
4.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上旬,吴某某捏造事实,拟写一篇题为”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籍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实名诬告信息,将该诬告信息通过微信、彩信等形式多次发送给他人,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各级有关部门,同时到晋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实名诬告其截留挤占土地款近百亿元、贪赃枉法、非法拘禁、其是裸官等事项,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扬言要杀害其。
吴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5.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李某3、郑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8月25日上午,在陈埭镇政府五楼,吴某某与潘某因选举发生争吵,吴某某威胁潘某,吴某某有发送意图诽谤、威胁潘某的彩信。
内容是”潘某书记非法关押镇人大代表,非法征拆土地,以及威胁白刀入红刀出杀死裸官潘某”等言辞。
上面还有吴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吴某某本人签名捺印。
(2)证人蔡某(系晋江市人大代表)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其收到诽谤潘某的彩信,内容是一些攻击诽谤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的言语,同时还有吴某某的身份证和镇人大代表证。
彩信内容已经打印出来提供给公安机关了,其不认识发彩信的人。
(6)证人陈某3(系晋江市人大代表)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其收到潘某的彩信。
大致内容为辱骂潘某为裸官,诽谤潘书记对镇人大代表吴某某进行迫害并非法拘禁42天,又非法拘禁吴某某的女儿36小时,诽谤潘书记征拆土地抽成暴利近百亿元等。
图片上有吴某某本人的签名捺手印的身份证照片、人大代表证照片,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5日。
后来其才知道发彩信的手机号码是溪边村村民吴某某的,吴某某还将信息发给了很多人大代表,听说那张图片还传到溪边村的一个微信群,微信群收到的人又传出来,很多人都看到那张图片,影响很不好。
(7)证人丁某13(系晋江市人大代表)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6日收到一封标题为”人大代表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彩信,其收到的彩信是一张图片,大致内容为诽谤潘某是裸官,迫害人大代表,非法拘禁人大代表及家属,征拆土地中获取非法暴利近百亿,煽动群众合力白刀入红刀出杀死潘某等。
其听说很多人大代表都有收到,图片还上传到微信群,引起群众议论,影响不好。
(8)证人丁某14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5日、9月8日,其收到吴某某上传到”溪边论坛群”诽谤潘某的两条微信。
具体内容为辱骂潘书记系裸官,诽谤潘书记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款,对镇人大代表吴某某进行迫害并非法拘禁42天,又非法拘禁吴某某的女儿36小时,在征拆土地中暗插干股抽成暴利月近百亿元,煽动群众”众志合力白刀入红刀出杀死裸官潘某”等,微信的落款有吴某某本人的签名捺手印及吴某某的身份证照片。
”溪边论坛群”目前有243人,群里基本都有二百人以上,很多村民对此议论纷纷,造成不好影响。
(9)证人丁某15、吴某2、丁某16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丁某14的基本一致。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在晋江市信访局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吴某某到信访局登记来访,并递上上访材料”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籍潘某裸官讨公道”及一份拼接报纸。
(1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时,一男子拿了些材料到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分发,大致是举报陈埭镇书记潘某的。
其确认”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籍潘某裸官讨公道”的材料体现的举报人是吴某某。
(12)证人林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的内容与施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其辨认出吴某某发放举报材料。
(1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鞋纺城项目用地的征地赔偿款是由市财政局先划拨到鞋纺城项目办,项目办划拨到陈埭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划拨给涉及拆迁的村,最后由村干部发放给被征收的农民,整个赔偿款发放的过程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发放,潘某书记不可能插手,更不可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
鞋纺城项目至2015年10月都还没有卖给商家或企业。
鞋纺城项目用地有开发建设店面,但店面如何卖,卖多少钱市里还没有定方案。
(14)证人曾某(系陈埭镇财政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鞋纺城项目用地的征地赔偿款是由其经手发放的,征地赔偿款由市财政局先划拨到鞋纺城项目办,项目办划拨到陈埭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划拨给被拆迁的村,由村干部发放给被征收的农民,也有一部分直接发放到村民的个人银行账户。
陈埭镇党委、政府没有人经手该笔赔偿款的款项,整个赔偿款发放的过程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分发的。
潘某书记根本不可能接触到该笔款,就不可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该笔征地赔偿款了。
(15)证人丁某17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埭镇溪边村副村长,晋江鞋纺城项目用地有征用到陈埭镇溪边村的土地,征地赔偿款由陈埭镇财政所用转账的方法转到其村的银行账户。
溪边村的土地都是村集体的,并没有分到个人手里。
镇里将征地赔偿款转账到村里以后,村里就按每户多少人口相应发放给村民,另有一部分个人找村集体买地的倍征用的,镇里就直接将征地赔偿款汇到个人账户。
潘某书记根本无法截留挤占挪用该笔征地赔偿款款项。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村级换届选举,其报名参选村主任,竞选村主任要进行资格审查,其将个人资料提交到晋江市陈埭镇政府,但镇政府答复其因为年龄问题政审没有通过,其认为是潘某故意整其,不让其参选,因此对潘某怀恨在心。
其是2015年9月初开始发布这条”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信息的,其有把这条信息发在微信群”溪边论坛群”,里面有200多名群成员,主要是溪边村的村民;同时其还用彩信发给其手机通讯录的所有人,其通讯录里有200多人,里面包含了陈埭镇的所有人大代表;其也有将这条举报信息弄成挂号信寄信给中央领导、福建省委办公室、福建省纪委、泉州市纪委、泉州市领导、晋江市政府、晋江市公安局等。
其本人也打印了很多该举报信息。
2015年月初的一天,其带了30多份打印出来的举报信息,拿到晋江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散发,发完就回来了,并送一份到晋江市信访局。
目的就是想把潘某的名声搞臭,把潘某告倒,让他去坐牢,查不到也把他的名声搞臭,威胁他”白刀子进也要红刀子出”。
”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信息是通过其手机发送的,该部手机内存有该份举报信息,其直接通过网络、彩信转发出去。
其本人有使用微信,在微信上发布这两条信息都是用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发出去。
微信账号就是其手机号135××××3706,昵称是其本人的名字吴某某。
举报信息要反映的问题:第一条,其要反映”闽政办[2011]197号依法要付征地款30万元/亩,却遭潘某截留挤占挪用后,只付出3.4万元/亩,7%农民生活用地只给9.17万元/亩”,指的是晋江国际鞋纺城建设项目征地的问题。
当时其有到省政府有关部门询问,有关部门回应说是这个项目用地征地款30万元/亩,还拿了一份文件给其。
其猜想大部分人一亩地得到两部分赔偿,一部分是每亩3.4万元,一部分是每亩9.17万元,即大部分人每亩地只得到12.57万元赔偿。
剩鞋纺城征地六千多亩,卖给商企375万元/亩,每个店面约230万元抢购,肯定有人贪污截留近百亿元,但具体有谁贪污截留不清楚,但潘某作为晋江国际鞋纺城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其就故意说他贪污截留近百亿元,目的是为了让他让有关部门调查他,让他受刑事追究,刑事追究不了他的话,也要让他出面来说明这些问题。
第二条,举报信息里说”潘某是裸官”,是因为其听说他妻儿都已出国,出国定居至少要一千多万元,潘某肯定是贪污受贿才有这么多钱,至于他妻儿到哪个国家其不清楚,反正肯定是出国了。
但其是道听途说的,没有去查证。
第三条,举报信息里说”潘某对人大代表政治迫害逮捕非法拘禁42天、又非法拘禁我女儿36小时”,指的是其因涉嫌非法游行、示威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总共被关押42天,其女儿吴某1也因为这事被晋江市公安局带去配合调查36小时。
其认为是潘某为封锁闽政办[2011]197号实施政令,叫公安和检察院故意搞其,对其进行政治迫害,非法拘禁其和其女儿,这是其自己加在潘某身上的,目的也是为了告倒潘某,让他受刑事追究。
第四,举报信息里说”潘某对人大代表恐吓说:省政府规定60岁以上可当主任,不如我现管,有钱可买村官,人大代表有政质没钱不能政审过关”,指的是2015年8月25日上午,其到陈埭镇政府找潘某反映为何其要当村主任候选人而政审不能过关。
潘某解释说其已经超过60周岁,按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当候选人,其拿出一份报纸,说报纸上明确说60周岁以上可以当村主任候选人,后来其就在镇政府闹起来,并当面威胁要对潘某”白刀入红刀出”,后来镇政府的几个工作人员就过来将其劝离,在被劝离的过程中,其还继续扬言要对潘某”白刀入红刀出”,之后就离开陈埭镇政府了。
村民倪妇女脑开刀走四步颠三步政审能过关,而其政审不能过关,其认为肯定是潘某卖官受贿,破坏选举法,倪妇女才能政审过关。
因为这件事,其越想越生气,所以才会请人代写这张举报信,并发到网络和微信上,发给镇人大代表,并寄给相关部门,目的就是为了告倒潘某,让他倒台受刑事追究,并呼吁社会上对他有意见的人,对他”白刀入红刀出”,杀死他,这样其才解恨。
第五,举报信息指出”潘某任陈埭镇书记,又违规任晋江市国际鞋纺城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将双龙路多扩征100多米宽……卖给商企375万元/亩,其暗中抽成暴利约近百亿元…。
”,指的是其认为双龙路扩征100米是违规的,而且卖给商企375万元/亩、潘某暗中抽成暴利约近百亿元等都是其将该情况挂在潘某身上,目的也是要有关部门调查潘某,使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至少有写过2份举报信息,两份的内容基本一致,目的是为告倒潘某,让他受刑事追究,让他丢官坐牢,告不倒他的话,也呼吁对他有意见的人,聚集起来杀死潘某。
举报信息是其到省政府边找一个外地男子写的,是根据其口述进行书写,该外地男子50几岁,其他情况均不清楚,其现在也联系不上他,写完后给他2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又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罪,诬告陷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5代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因犯抢劫罪于1978年9月18日被晋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于1983年1月8日被晋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2月2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贻宣,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罪、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明芬、代理检察员刘燕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李贻宣到庭参加诉讼。
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集会、游行事实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未对其反映的陈埭镇溪边村土地、村财账目问题进行合理解决,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事先准备好标语、旗帜、横幅等道具,并在溪边村中以张贴大字报、事先游说等方式纠集村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后于2011年12月27日13时许,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从陈埭镇溪边村小益某聚集、出发,手持标语、横幅进行游行,经陈埭镇西坂村、四境村等地,于当日15时许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后在陈埭镇政府非法聚集,经公安机关多次发布解散命令仍拒不解散,至18时许才解散,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
期间,游行队伍某1成沿途交通阻塞、商铺经营受影响,并对当日在陈埭镇政府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造成影响。
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为进一步给政府施加压力,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于1月12日13时许再次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在溪边村小益某聚集,手持标语、横幅在溪边村中进行游行,期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后在公安机关阻拦下被迫解散。
(二)诬告陷害事实
2015年9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因报名参选陈埭镇溪边村委会成员资格审查未通过,对被害人中共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怀恨在心,遂拟写题为”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实名举报信息,捏造潘某贪污、挪用土地征拆补偿款,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拆迁、销售等过程中暗中插股牟取暴利近百亿元及非法拘禁其本人等犯罪事实,将该举报信息通过微信、彩信等形式多次发送给他人,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泉州市、晋江市两级公安机关、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信访局等部门,同时到晋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散发上述举报信息材料,意图使潘某受到刑事追究,并扬言杀害潘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被告人吴某某举报的内容不属实。
公诉机关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罪、诬告陷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规定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否认指控,辩解其无非法集会、游行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诬告陷害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非捏造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提出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吴某某是该非法集会游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发布解散命令;吴某某虽有诬告陷害事实,但未造成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后果,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集会、游行部分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未对其反映的陈埭镇溪边村土地、村财账目问题进行合理解决,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事先准备好标语、旗帜、横幅等道具,并在溪边村中以张贴大字报、事先游说等方式纠集村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后于2011年12月27日13时许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从陈埭镇溪边村小益某聚集、出发,手持标语、横幅进行游行,经陈埭镇西坂村、四境村等地,于当日15时许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后在陈埭镇政府非法聚集,经公安机关多次发布解散命令仍拒不解散,至18时许才解散,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
期间,游行队伍某1成沿途交通阻塞、商铺经营受影响,并对当日在陈埭镇政府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造成影响。
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为进一步给政府施加压力,与村民经预谋、策划后,在未经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于1月12日13时许再次组织二百名左右的村民在溪边村小益某聚集,手持标语、横幅在溪边村中进行游行,期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后在公安机关阻拦下被迫解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扣押清单,证实从吴燕平处扣押到iPhone手机一部,已发还。
2.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参与非法游行的苏某1、张某1、丁某11、陈某2、李某2等人处以行政拘留。
(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
(4)游行路线图,证实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2日,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村民非法游行的路线图。
(5)陈埭镇政府出具的《关于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溪边村村民在陈埭镇非法游行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日有200名左右的溪边村民于13时左右,从该村小益某出发,经陈埭镇涵口村、四境村,于14时许游行至陈埭镇政府,聚集停留至18时许,过程中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以及镇政府日常工作、人大会议受到影响等后果。
(6)陈埭镇人大主席团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许左右,因溪边村民的聚集、示威和喧哗,造成部分人大代表围观,人大会议召开受到一定影响。
(7)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陈埭中队出具的出警说明,证实溪边村乌桥头路段及周边交通因溪边村群众游行,于2012年1月12日12时许至19时许,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陈埭镇政府门口周边路段因溪边村群众聚集示威,于2011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至18时许,交通处于瘫痪状态。
(8)现场照片,证实游行队伍的现场情况及民警出警现场的情况。
(9)侦查人员从新浪微博上截取的”黑哥1972”截图、”LIAN帝”截图、”福建溪边村”截图,证实丁某1使用”黑哥1972”账号名称、丁某12使用””LIAN帝”账号名称、丁某7使用”福建溪边村”账号名称分别发布微博信息的事实。
(10)墙纸、查扣到的标语、横幅照片,证实集会、游行的组织性。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归案的过程及本案的破获经过。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自述材料,证实2011年12月27日13时许,晋江市陈埭镇派出所接警后,由晋江市公安局副局长苏某3带队到现场出警,对非法集会、游行群众进行劝阻,多次要求游行人员解散,但游行队伍仍拒不服从解散。
后游行队伍绕溪边村游行一圈后,途经陈埭西坂村、四境村,于14时许游行到陈埭镇政府聚集。
现场负责人苏某3依法对游行人员下达解散命令,要求离开现场,但游行人员不服从命令,拒不解散。
后经陈埭镇政府、派出所领导再三劝导,当日18时许,参与游行、集会的村民才陆续散去。
2012年1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掌控溪边村村民可能于2012年1月12日进行非法游行的信息,于12日上午抽调部分警力分成五个组开展维稳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现场处置的负责人为苏某3副局长。
2012年1月12日12时许,100多名溪边村民从该村”小益利”祖厝举标语向溪边村沿江路非法游行,现场民警对群众进行劝阻,现场负责人苏某3副局长用高音喇叭依法对非法游行人员下达解散命令,要求游行人员必须在五分钟内离开现场,否则将依法清场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但游行群众仍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且部分溪边村群众行为过激、不听劝导,辱骂劝导工作人员,并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致该路段过往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受阻。
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对现场拒不服从解散的人员进行口头传唤,至当日19时许非聚集在乌桥头路段的溪边村村民才陆续离去。
3.证人证言
(1)证人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中午大约13点,溪边村有人在村里敲锣,之后一些溪边村民就陆陆续续到小益某集中,还拿出很多横幅、标语、旗帜,上面写着”中国共产党万岁,还我三分地”、”向乌坎村学习”、”毁我耕地”等标语、口号。
村民喊着标语上的口号,从小益某出发开始游行、示威,开始时队伍大约有六、七十人,沿途不断有溪边村民加入,到最后整个游行队伍大约有200多人,游行队伍某2有几个在指挥队伍的男子。
沿途不断有群众驻足围观,很多过路车辆也因为游行队伍及围观群众阻塞道路而无法通行,同时也影响了沿途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游行的村民把他们带来的横幅、标语、旗帜到处乱插,围堵镇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镇人大会议进程。
后经镇领导和镇人大代表规劝,最后大约在下午5点多村民才陆陆续续散去。
2012年1月12日中午12点多左右,一些溪边村民又陆陆续续到小益某集中,从小益某出发开始游行、示威,村民举着很多横幅、标语、旗帜,喊着标语上写的口号,整个游行队伍大约一两百人,以老人、妇女、小孩居多,沿溪边菜市场到乌边港边后往乔丹厂房方向游行,在乔丹门口时又要集中,但被镇政府、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劝阻、驱散了。
之前政府工作人员曾到溪边村做工作,多方了解,知道是一个叫”吴就”(经辨认为吴某某)的人在组织、策划溪边群众游行示威,但溪边村群众两次游行,都没有看到他出现在队伍某2。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埭镇政府保安。
2011年12月27日下午3时左右,溪边村200多人的游行队伍高举横幅、标语进入陈埭镇政府院内,不听干部和保安人员劝阻,将横幅、标语到处乱插,大喊大叫。
正在镇政府开会的人大代表大部分走出会议,有的劝阻有的观看,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最后镇长亲自出面邀请游行村民到会议室了解情况。
溪边村部分村民的游行示威造成镇政府大门口的道路严重交通阻塞,大量群众围观,镇政府大门附近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陈埭镇政府院内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镇人大会议议程受到严重影响,以上情况持续长达两个多小时。
(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埭镇政府保安物业主任。
201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溪边村民200多人进入镇政府,直到当天下午的18时才离开,整个过程持续三个小时左右。
溪边村民在游行过程中,造成陈埭镇政府门口交通堵塞,附近的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镇政府的办公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当日在陈埭镇政府召开的镇人大会也无法正常进行。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是陈埭镇政府工作人员。
陈埭镇政府事先有接到溪边村村民欲游行的消息,工作人员就到溪边村里做群众工作,2011年12月27日,游行队伍从溪边村小益利祖厝一直走到陈埭镇政府,从涵口大道路口过乌桥头到陈埭镇政府这段大约两三公里的道路是陈埭镇的主要道路,车流量非常大,沿途不断有群众驻足围观,车辆无法通行,道路严重堵塞。
当天是镇里开人大会议,村民在镇政府大院里大呼小叫、喊口号,把他们带来的横幅、标语、旗帜到处乱插,围堵镇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人大会议进程。
陈埭镇政府工作人员与陈埭派出所民警都出动了大量人员从溪边村游行开始,就沿途劝阻村民,但村民不听劝阻。
通过前期走访群众,掌握到集会、游行是溪边村的吴某某、王某3等人策划、组织的,游行队伍某2有丁某4、丁某3等人在游行队伍指挥队伍,丁某7在游行队伍某2拍照,丁某5、丁某6、丁某2在游行队伍某2参与游行。
因为事先得知溪边村民又要在省人大开幕当天(即2012年1月12日)出来游行示威,陈埭镇政府工作人员就进入溪边村里做工作,其知道那些组织、策划人员还是吴某某、王某3、丁某1等人。
这次游行前其曾把丁某4、丁某3叫到镇里、村里做工作,让他们劝阻,他们说这么多人劝不了,村民出来游行,他们只好再出去跟在队伍某2面。
其并辨认出林某1、丁某8、丁某20积极参与游行。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上午,其和王某2、陈某1等七八名干部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溪边村小益某驻点。
13时许左右,溪边村一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开始敲锣,很快就聚集了上百名村民,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开始游行。
下午3时左右,游行队伍进入陈埭镇政府院内。
溪边村部分村民的游行所到之处造成严重交通阻塞,大量群众围观,镇政府大门附近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陈埭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镇人大会议议程受到严重影响长达两个多小时,游行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其辨认出丁某4、林某1、丁某5、丁某8、丁某20是游行、集会的积极参与者。
由于掌握到2012年1月12日溪边村部分村民还要出来游行,陈埭镇政府分多组于当日早晨便下村掌握动态、做群众工作、劝阻村民取消游行。
大概中午12时许,又有人敲锣,很快在小益某聚集了200多名村民开始游行示威,参加人员主要是老人、妇女,从小益某出发,经过溪边村菜市场,接着从乔丹别墅旁走到乌边港、沿着小溪旁的公路往恒强公司方向行进时被公安机关劝阻,游行村民不听劝阻反而推搡谩骂公安民警,致使个别民警被抓伤。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上午,其与陈某1、王某1等人一同到溪边村。
快到13时,一个中年男子拿着一面锣,在小益利门口敲了起来,随着该男子的锣声,小益利门口陆续来了许多人,而且集结速度相当快,没几分钟就挤满了人。
13时整,溪边村民就开始游行,队伍的前面是那个敲锣的男子,紧接着是几排坐轮椅的老人以及坐三轮车的老人,队伍的人员则是拿着旗帜和横幅,旗帜上写着:”向乌坎村学习、还我三分地、维权无罪、要求放人”等字样。
他们先是在溪边村游行了一圈,接着过了乌桥,经过西坂、四境路段,直接到陈埭镇政府。
刚开始从小益利出发的时候有100多人,等绕了溪边村一圈后,经过乌桥的时候,人数就达到了200多人。
溪边村民在游行过程中,造成沿路的交通堵塞,群众也沿途围观。
到了镇政府后,造成镇政府附近的商铺无法正常营业,镇政府的办公秩序无法正常进行,且当日下午的人大会也无法正常进行。
(7)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其与吴某某、丁富堆三人向省信访局递交一份关于溪边村问题的信访材料,后来信访局通过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将答复材料送至溪边村,由吴某某签收。
由于对信访答复内容不满意,因此在2011年12月下旬由吴某某打电话通知其与丁某10、丁某2、丁某7、丁某8、李某1、丁某6、王某3等人多次到吴某某家开会,在吴某某家开会期间其也在丁某4家开过会,商议如何在2012年12月27日通过游行给政府压力来解决溪边村的土地问题,接着参会人员就将信访答复意见传达给村民,且告知村民要通过游行给政府压力来解决土地问题。
12月27日原预定在溪边村内游行,当游行到黑桥头时,游行队伍某3燕某被现场执勤人员带走,所以就决定游行到陈埭镇政府集合,要求释放吴燕某。
丁某7负责张贴墙报发布游行告示及网络发布游行信息,参会人员到村里面转告、动员村民12月底要参与游行,其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信息,微博名是”黑哥1972”,以扩大社会影响,其有向其母亲讲游行时多出一些妇女、老人。
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没有什么效果。
2012年1月12日前一个星期,在丁某4家开过二三次会再次商议游行。
其是吴某某叫去的,丁某4也打电话叫其他人来商议,开会的还有丁某6、李目、丁肥轮、丁某7、丁某3等人。
二次游行都没有经过行政审批。
游行使用的布条横幅是在2012年1月10日晚上在丁某4家中开会的时候制作的,李某4成和丁某4拟稿旗子、布条标语,内容大都是有关土地及清理村账目等诉求,由李某4成负责写标语文字,丁某4的妻子林某1负责装订标语在布条上,其和其他在场人员负责帮忙制作布条、旗子。
(8)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其和丁某1有去过吴某某家几次,和其他村民在闲聊中就经常谈论村土地及村财被霸占的问题,村民提议要效仿乌坎村进行示威游行活动。
丁某3会及时地把镇、村的一些社会动态告诉大家,以丁某4、丁某3、”李目”等人为主的人员开始策划、组织游行示威,有时会在小益某里开会。
吴某某、丁某1主要是出些主意等,丁某7负责在村里张贴标语、墙报等,丁某5、丁某6等人则服从他们的安排做事,如摄像、把标语串在竹子上、搬东西等。
2011年12月27日村民在游行时,其是骑自行车跟在游行队伍后面直到陈埭镇政府;2012年1月12日,村民在本村游行时,其有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游行示威。
这次游行主要是妇女,那些妇女在游行中不听警察的劝阻,有和民警产生拉扯,引来部分工人及群众的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9)证人丁某3的证言,证实溪边村一部分村民认为有几百亩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利益受损,就组织部分村民集会、游行、扩大社会影响,迫使政府解决这些被占有的土地问题。
其和吴某某、丁某1(绰号”黑涛”)、王某3、丁某18转、李某4城(绰号”李目”)、丁某6、丁某7、丁某4(绰号”翘嘴”)、丁某2等人都有参与煽动、策划,但吴某某、丁某1、王某3是主要组织者,其他人是跟他们后面做事的。
两次游行活动之前都有在吴某某和丁某4家中开会研究探讨,二人组织的比较多。
开完会后决定游行示威,就回到村里面告知其他人让其他人参加游行活动。
李某4成负责敲锣、写标语,吴某某负责购买游行标语所用的布条,编制标语由林某1负责,李某1和丁某8负责当天游行队伍的领队。
2011年12月27日,其有在现场看见公安机关一直劝游行的村民解散,但是村民并未听劝。
其跟着游行队伍走到乌桥头就没有跟着走了。
听说游行队伍到了镇政府之后,道路就完全堵住了,车辆都无法通行,直到游行的村民18时散去之后,镇政府前面路段的交通才恢复通行。
(10)证人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本人有参与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
公安机关在现场,一直在劝游行的村民解散,但村民未听劝,在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前面时,公安机关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在那里喊,让游行的群众解散,但参加游行的群众没有听从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
从当天的14时许至18时许,镇政府前面路段的车辆严重堵塞。
当天陈埭镇人大会议在政府召开,因为村民在镇政府内高喊”还我三分地”、”共产党万岁”等口号,敲锣等,现场很嘈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出来做村民的工作,但游行的人当时也没有听劝。
18时许,游行、集会的村民才自行散去了。
其丈夫丁某4也全程参与了12月27日当日的游行。
2012年1月12日,溪边村民大约一百多人从溪边村小益某出发游行,途中有警察劝村民回村,不要继续游行,但是游行队伍没有听从警察的劝导,其有在现场喊”还我们三分地”,旁边的老人也跟着喊。
现场警察要求村民收取横条,村民拒绝,后其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其辨认出其丈夫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二次游行前到其家中商议煽动村民游行。
(11)证人丁某7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6日晚上,其与吴某某、丁某1、丁天涯、丁某4等常在吴某某家开会碰头的人共同商讨通过游行及网络发布信息方式扩大影响,解决土地问题,当晚其打印广东乌坎事件新闻及照片,后张贴在小益某厅墙上。
12月27日下午1时许有村民陆续到小益某集合出发,先是溪边村内游行一遍,最后到达陈埭镇政府,将镇政府堵住,直到政府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才回溪边村。
2012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其分别在溪边村小益某、菜市场、球场张贴煽动非法游行的墙报,为了带动村民游行。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溪边村游行,不知道谁组织、策划。
在此次市人大和镇人大选举期间,其经常到吴某某家里讨论一些选举的事宜,没听到商讨游行的事,至于他们是否有再讨论游行的事宜不清楚。
(13)证人丁某6的证言,证实”吴就”(吴某某)、”黑涛”(丁某1)、”翘嘴”(丁某4)、丁某5、丁某2、丁某3、王某3、丁某7、”李目”(李某4成)等人就有聚集在”吴就”、”翘嘴”的家里及小益某厅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
其一伙商议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来啊”、丁某7等人就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
标语、横幅上的字是”李目”书写的,制作了有几十根这样的横幅、标语,上面书写了”共产党万岁”、”还我三分地”、”向乌坎村学习”、”政府无理抓人”等等口号。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负责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游行示威那天在现场煽动、指挥,男人就负责联系通知族亲。
另外丁某7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
其原本负责对游行示威的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后由丁某7把摄像机拿走拍摄现场情况。
游行队伍拿着旗帜、标语、横幅,边游行边喊口号,后来队伍中有人说吴某3的儿子因为拍这些游行示威的录像被公安人员抓了,大家就说要游行到镇政府里要求政府放人,而且那里正在开大会,可以造成更大的影响力。
下午3点多,游行队伍到了镇政府的办公大院,持续到了快6点的时候,才离开镇政府回到村里。
没有什么过激行为。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大家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王某3、丁某7、”李目”、”娥啊”(李某1)、”丁某22”(丁某9)等人又陆续在”吴就”、”翘嘴”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1月9日晚,其一伙商量决定在1月12日中午继续在村民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计划游行就控制在村里,游行时间、地点和路线和上次一样,并增加一些标语、横幅。
次日,”吴就”就去买了些白布,由”李目”继续书写,又继续到”翘嘴”家里,把这些旗帜缝制起来。
其开会时主动提出要负责帮忙拍现场的录像。
2012年1月12日早上,”李目”就有在菜市场附近敲锣,呼吁村民今天要出来示威游行。
中午12点多,村民就陆续到了小益某厅门口集合。
其后来怕被警察抓,就把摄像机拿给其妻子苏某1了,该摄像机已被警察扣押了。
当祖厝厅门口村民聚集一定数量时,就开始拿着旗帜、标语游行。
游行队伍从小益某厅门口出发,经村里的菜市场那条路一直走到村的东道,就被警察拦住了,那些旗帜也被没收了。
(14)证人丁某5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12月27日前几天,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6、丁某2、丁某3、王某3、丁某7、”李目”(李某4成)、”娥啊”、”丁某19”等人就有聚集在”吴就”、”翘嘴”的家里及小益某厅,一起谈论游行示威的事宜,后商议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吴就”、”黑涛”、”翘嘴”、”来啊”、丁某7等人就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12月27日中午在小益某门口集中,然后沿村里以前老人过世出殡的线路行走。
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负责通知族亲,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游行示威那天那这些妇女在现场煽动、指挥,男人则躲在后面,暗中指挥。
丁某7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丁某6及其妻子苏某1、丁某7还负责对游行示威的情况进行现场录像。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王某3、丁某7、”李目”、”娥啊”、”丁某22”等人又陆续有在”吴就”、”翘嘴”的家里进行协商,决定在2012年1月12日中午,继续在村民举行游行示威活动,且游行示威就控制在村里。
游行示威的开始时间、地点和路线和上次一样,再增加一些标语、横幅。
”吴就”就去买了些白布,由”李目”继续书写,到”翘嘴”家里把这些旗帜缝制起来。
2012年1月12日早上,”李目”就有在菜市场附近敲锣,呼吁村民今天要出来示威游行。
12时许,村民就陆续到了小益某厅门口集合,”老赶玲”喊说她”今天要做头,带队走”,接着队伍在她煽动指挥下就自觉排好队,开始行进,队伍从小益某厅门口出发,经过村里的菜市场那条路一直往前走。
其和”翘嘴”等男子走在靠后面,路上碰到陈埭镇镇长,他告诫村民不要再游行了,其和”翘嘴”自己先回来了。
后来听说参加游行的妇女在黑桥头附近和警察拉扯,有几个妇女被抓了,再后来村民被民警劝解开了,就各自回家了。
(15)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丁某7等人就有聚集在”翘嘴”家里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后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村民”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来啊”、丁某7等人就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
标语、横幅上的字是”李目”书写的。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负责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游行示威那天在现场煽动、指挥,也负责联系各自的族亲。
丁某7还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其一伙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又陆续有在”吴就”、”翘嘴”的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吴就”就去买了些白布,由”李目”继续书写那些标语口号,其他人帮忙把这些旗帜缝制起来。
2012年1月12日中午12点多,队伍集合后开始游行,”老赶玲”在喊叫”今天我来做头,走啊”,接着她就用手势指挥队伍排好队,开始行进,村民就看她的指挥开始继续游行。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不清楚谁策划、谁组织游行的事宜。
(17)证人丁某8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上午,村民聚集到小益某门口,有培珍(”吴就”的妻子)、”肥轮”等许多村民。
其提出”今天给我做头一下”,就走到游行队伍的最前面,游行队伍某4喊口号”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还我三分地”边游行,从小益某前开始,往排洪道向乔丹鞋厂方向,都是其走最前面。
队伍到排洪道时被警车拦下了。
(18)证人丁某9的证言,证实”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马啊”、”来啊”、丁某7等人就有聚集在”吴就”、”翘嘴”家里及小益某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其只是在旁边听。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其一伙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又陆续在”吴就”、”翘嘴”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活动,具体他们怎么游行的其不清楚。
(19)证人丁某10的证言,证实”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丁某7、丁某6等人聚集在”吴就”家里谈论村民土地、村财等问题,提议要组织村民学习乌坎村进行游行示威,还讨论具体如何组织村民去示威游行,后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在陈埭镇召开镇人大会议期间,在村里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2011年12月27日,”吴就”叫其一起到他家中讨论游行事宜,主要是叫其帮忙发动一些村民出去游行。
其虽然有应承他,但未召集村民参与。
”吴就”、”黑涛”、”翘嘴”、丁某5、”来啊”、丁某3、丁某7等人在小益某厅里制作了一些旗帜、标语、横幅等,还负责联系村里一些比较热心的妇女,另外丁某7负责去村里贴大字报、网上发微博等比较高科技的事情,组织村民游行。
经过2011年12月27日的游行示威,觉得政府受到的压力不大,后来”吴就”、”黑涛”、”翘嘴”、丁某3、丁某5、”来啊”等人又陆续在”吴就”、”翘嘴”家里进行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游行活动,其未参加2012年1月12日的游行活动。
(20)证人吴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其从学校回来家中放假的时间,在互联网看到别人发的一些微博,内容主要是号召村民于2012年1月12日参加游行示威,也有几名村民(经辨认其中有丁某1、丁某7)经常到其家中与其父亲吴某某探讨游行示威的相关事宜。
吴某某告知其2012年1月12日溪边村村民要游行,让其把游行现场拍摄下来发到互联网上,制造舆论,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尽快解决溪边村的村财和土地问题。
(21)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溪边村村民的游行是丁某7和”黑涛”(经辨认为丁某1)、”吴就”(经辨认为吴某某)开会策划,丁某7有在互联网上散布一些反政府的言论,而且有在村里贴大字报等标语,游行队伍中其记得”黑涛”的母亲,她每次在队伍中都是在煽动村民出来游行;另外,”翘嘴”(经辨认为丁某4)夫妻两人及”来啊”(经辨认为丁某6)也经常在煽动村民出来闹事。
(22)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游行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有”黑涛”(经辨认为丁某1)、”翘嘴”(经辨认为丁某4)、”文阿”(经辨认为丁某5)、”崖阿”(经辨认为丁某6)等人。
其还看见他们在小益某里面商量事情,但不知道他们商量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分工。
但今天第一批出来游行时”黑涛”的母亲陈某4在叫人”走啊,全部走啊”,第二批出来游行时”翘嘴”在煽动群众出来游行示威时,叫”为了我们的三分地,走啊”等口号。
(23)证人丁某11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13时许,村排洪道聚集许多村民,大多数是妇女,有的拿布条,有的拿旗子,队伍乱成一团,一些公安人员正在现场维持秩序。
其和游行队伍一起要往晋江大桥的方向游行,只游行一小段路,就被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挡住了。
相持一会儿,游行的队伍就绕行村里的小道又返回排洪道,队伍的方向是往乌桥头方向,期间一同村妇女躺在地上,几名公安人员要将那个妇女带走,其和其他几人就和公安人员拉扯,后其也被几名公安人员带进公安机关了。
其不知道游行是非法,村民说没有去就会全家死绝,听到这样的咒语其就不得不去了。
(24)证人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不知道是何人组织游行,其儿子从网上看到信息告知其才知道12号要游行的事情。
其辨认出张某1、陈某2、丁某11、林某1、吴某1就是今天与其一起参加溪边村游行的村民;丁某8走在队伍最前列并带领整支队伍。
(25)证人苏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人员照片,证实有村民在互联网上的微博里发了一些图片,呼吁溪边村的村民在2012年1月12日中午13点的时候要在村里继续组织游行,迫使政府妥协。
没过几天,小益利祖厝的墙壁上张贴了一些广东乌坎村村民游行的图片,而且还加了一些号召村民出来游行示威的大字报,但大字报的具体内容其没有注意看。
村民非法游行是其丈夫丁某6和”吴就”(经辨认为吴某某)、”黑涛”(经辨认为丁某1)、丁某7等人一起组织策划的。
他们有到”吴就”的家里开会商量游行示威的事宜,具体如何进行的不是很清楚。
(26)证人丁某1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日中午,陈埭镇溪边村有组织一起非法游行活动,丁某1、吴某某有参与,所以他们在躲避公安机关,但是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因为其本月9日去澳门旅游,直到12日下午4点才返回溪边村,回来的时候游行已经结束了。
(27)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13时许,其在经营的庆芳食杂批发店做生意,有看见一些老人、妇女举着横幅、旗帜,他们的游行队伍想要通过乌桥头往镇政府的方向游行过去,被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下达了解散的命令,但是游行队伍某2面的人员并不听,再接着公安机关就强行驱散了游行队伍,还带走了几个妇女。
游行队伍至乌桥头被拦后聚集了差不多一个小时左右,当时的交通堵塞了,直到公安机关驱散了游行人群之后交通才恢复通畅,路人都去看热闹了,也没有人来其经营的店里买东西。
公安机关的领导用高音喇叭喊”你们的游行未得到许可,是非法游行,现在我命令你们马上解散!”
(2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中午,一群老人、妇女举着横幅、标语在街上游行,群众围上去看,车辆都被阻碍无法正常通行。
2012年1月12日中午,当时也是一群老人、妇女举着横幅、标语在街上游行,游行到桥头的时候就被很多警察拦住了。
警察用高声喇叭喊话,叫游行的群众解散,但游行的群众并不愿离开,还和警察起了冲突,持续大概有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之后游行的群众就被警察强行驱散了。
(29)证人丁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5日晚在吴某某家里,商量好要在2011年12月27日到陈埭镇政府游行、集会。
其本人有参与2011年12月27日那次的游行。
公安机关在现场一直在劝游行的村民解散,但村民未听劝,在游行至陈埭镇政府前面时,公安机关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在那里喊,让游行的群众解散,但是村民没有听从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游行队伍走到镇政府后,从当天的14时许至18时许,这段时间里,镇政府前面路段的车辆严重堵塞。
当天陈埭镇人大会议在政府召开,因为村民在镇政府内高喊”还我三分地”、”共产党万岁”等口号,敲锣等,现场很嘈杂,所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出来做村民的工作,让村民派出代表来反映,村民当时也没有听劝。
到了18时许,游行、集会的村民才自行散去了。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溪边村部分村民认为溪边村有几百亩土地被丁某23等人非法占有,其和丁某4等人就组织一部分村民上访、集会游行示威并在网络上发布、传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扩大社会影响,迫使政府解决被占有的土地问题。
第一次:2011年12月25日晚,丁某4打电话叫其到他家中开会,傍晚六、七点钟,其和丁某3、李某4成、丁某6、丁某1、丁某7、王某3、丁某2等人就在丁某4家中商量要到陈埭镇政府集会、游行、示威的事,决定在2011年12月27日镇人大代表会议当天组织村民到陈埭镇政府进行游行,由丁某7负责张贴标语,迫使镇政府解决溪边村的土地问题。
因为其是镇人大代表要参加会议,所以当天的游行就由丁某4、丁某3等人具体组织。
第二次:2012年1月10日,其和丁某3、李某4成、丁某6、丁某1、丁某7、王某3、丁某2等人到丁某4家中商量要到溪边村几条街道进行游行示威的事情,并确定游行时间、路线,安排李某4成负责敲锣、还书写标语,由其负责购买游行标语所用布条,林某1负责缝制标语,李某1和丁某8负责当天游行队伍的领队,并要求会使用手机或电脑在微博转发信息的参会人员,都要将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以扩大社会影响,达到向政府施压的目的。
李某4成、丁某1、丁某7等人都有发布转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信息。
同时,2012年1月12日其也要求其女儿吴某1跟着游行队伍,要将拍到的游行照片传到网络上,或将相关信息进行转发。
其和丁某1、王某3三人都是主要组织者,但丁某3、李某4成、丁某6、丁某7、丁某2也都一起参与组织集会、游行、示威。
丁某6、丁某1、王某3、丁某3、林某1、丁某8、”娥啊”、丁某2等人经常到其家来商量有关要解决溪边村的事。
在这两次游行示威期间,其和他们几人先后在其家中商量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事情有五、六次。
在2012年1月12日游行的当天所使用标语白布一部分是2011年12月27日游行时剩下的,一部分是其到青阳购买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其无非法集会、游行行为及辩护人认为”认定吴某某是该游行示威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多次发布解散命令”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曾供述其伙同他人参与了两次集会、游行前的组织、策划,包括游行的时间、路线的商定和具体的分工,吴某某还负责召集联系其族亲,购买游行标语的布条等,在第二次的游行中安排其女儿吴某1跟着游行队伍拍照,证人丁某1、丁某3、丁某7、丁某6、丁某5、林某2、丁某9、丁某10等一起参与开会讨论、策划的人员,参与游行的人员张某1及吴某某的女儿吴某1、丁某6的妻子苏某1、村民丁某12等人也予以指证吴某某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的行为,陈埭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柯某、陈某1证实陈埭镇政府在游行前期摸底排查工作中,从群众处了解掌握到的情况,吴某某是组织者之一,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吴某某是两次非法集会、游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及工作说明,结合晋江市公安局苏某3副局长的自述材料,说明了二次非法集会、游行事件中,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下达解散命令,游行队伍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过程,证人丁某4、林某1也证实了2011年12月27日,游行队伍游行至陈埭镇政府时,公安机关就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喊要求游行队伍解散,在路边经营商铺的证人王某4、苏某2也均证实在2012年1月12日的游行中,公安机关用高音喇叭喊话要求游行队伍解散,后被警察强行解散。
综合证实了二次非法集会、游行中,晋江市公安局副局长苏某3作为公安机关现场直接负责人,通过口头发布命令要求队伍解散,其他公安人员也执行了现场的命令,劝导、要求游行队伍解散,而游行队伍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长时间滞留后方解散的过程。
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诬告陷害部分
2015年9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因报名参选陈埭镇溪边村委会成员资格审查未通过,对被害人中共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怀恨在心,遂拟写题为”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实名举报信息,捏造潘某贪污、挪用土地征拆补偿款,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拆迁、销售等过程中暗中插股牟取暴利近百亿元及非法拘禁其本人等犯罪事实,将该举报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彩信等形式多次发送给他人,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泉州市、晋江市两级公安机关、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信访局等部门,同时到晋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散发上述举报信息材料,意图使潘某受到刑事追究,并扬言杀害潘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被告人吴某某举报的内容不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用于发送微信、彩信等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财物入库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到白色苹果5代手机1部,内有举报信照片。
(2)接受单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潘某、证人蔡某、陈某3、丁某13、丁某14、丁某15、吴某2、丁某16、黄某1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单据及部分微信、彩信截图;证人张某2提供吴某某向晋江市信访局举报潘某的信访材料。
(3)晋江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分别收到的署名吴某某的举报信、关于吴某某信访件相关情况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潘某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吴某某的住处搜查到”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单据9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文件》1份。
2.书证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过程、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归案的经过及本案的破获过程。
(2)监控录像说明及截图,证实吴某某进入到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审批大厅发放材料。
(3)中共晋江市纪委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吴某某反映陈埭镇党委政府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举报件反映的潘某同志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等行为不属实。
(4)证明,证实晋江市国际鞋纺城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证明该项目征收土地未曾出售给任何私营企业,在建一期工程商铺也未曾出售给任何商户。
(5)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反映的对他和他女儿吴某1非法拘禁一事,实为吴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案中,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吴某1被依法传唤到案配合调查,潘某未介入案件处理。
(6)《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晋江国际鞋纺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该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补偿内容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7)调取证据材料,证实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福建晋江鞋纺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体现该公司的性质和股东情况。
向中国移动公司晋江分公司调取手机号码为135××××3706的机主登记信息,该手机号码登记机主为吴某某。
3.提取笔录
截图照片,证实吴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白色苹果5代手机内存中有三份题为”人大代表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举报信照片。
4.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上旬,吴某某捏造事实,拟写一篇题为”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籍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实名诬告信息,将该诬告信息通过微信、彩信等形式多次发送给他人,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各级有关部门,同时到晋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实名诬告其截留挤占土地款近百亿元、贪赃枉法、非法拘禁、其是裸官等事项,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扬言要杀害其。
吴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5.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李某3、郑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8月25日上午,在陈埭镇政府五楼,吴某某与潘某因选举发生争吵,吴某某威胁潘某,吴某某有发送意图诽谤、威胁潘某的彩信。
内容是”潘某书记非法关押镇人大代表,非法征拆土地,以及威胁白刀入红刀出杀死裸官潘某”等言辞。
上面还有吴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吴某某本人签名捺印。
(2)证人蔡某(系晋江市人大代表)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其收到诽谤潘某的彩信,内容是一些攻击诽谤陈埭镇党委书记潘某的言语,同时还有吴某某的身份证和镇人大代表证。
彩信内容已经打印出来提供给公安机关了,其不认识发彩信的人。
(6)证人陈某3(系晋江市人大代表)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其收到潘某的彩信。
大致内容为辱骂潘某为裸官,诽谤潘书记对镇人大代表吴某某进行迫害并非法拘禁42天,又非法拘禁吴某某的女儿36小时,诽谤潘书记征拆土地抽成暴利近百亿元等。
图片上有吴某某本人的签名捺手印的身份证照片、人大代表证照片,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5日。
后来其才知道发彩信的手机号码是溪边村村民吴某某的,吴某某还将信息发给了很多人大代表,听说那张图片还传到溪边村的一个微信群,微信群收到的人又传出来,很多人都看到那张图片,影响很不好。
(7)证人丁某13(系晋江市人大代表)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6日收到一封标题为”人大代表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彩信,其收到的彩信是一张图片,大致内容为诽谤潘某是裸官,迫害人大代表,非法拘禁人大代表及家属,征拆土地中获取非法暴利近百亿,煽动群众合力白刀入红刀出杀死潘某等。
其听说很多人大代表都有收到,图片还上传到微信群,引起群众议论,影响不好。
(8)证人丁某14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5日、9月8日,其收到吴某某上传到”溪边论坛群”诽谤潘某的两条微信。
具体内容为辱骂潘书记系裸官,诽谤潘书记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款,对镇人大代表吴某某进行迫害并非法拘禁42天,又非法拘禁吴某某的女儿36小时,在征拆土地中暗插干股抽成暴利月近百亿元,煽动群众”众志合力白刀入红刀出杀死裸官潘某”等,微信的落款有吴某某本人的签名捺手印及吴某某的身份证照片。
”溪边论坛群”目前有243人,群里基本都有二百人以上,很多村民对此议论纷纷,造成不好影响。
(9)证人丁某15、吴某2、丁某16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丁某14的基本一致。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在晋江市信访局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吴某某到信访局登记来访,并递上上访材料”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籍潘某裸官讨公道”及一份拼接报纸。
(1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时,一男子拿了些材料到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分发,大致是举报陈埭镇书记潘某的。
其确认”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籍潘某裸官讨公道”的材料体现的举报人是吴某某。
(12)证人林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的内容与施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其辨认出吴某某发放举报材料。
(1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鞋纺城项目用地的征地赔偿款是由市财政局先划拨到鞋纺城项目办,项目办划拨到陈埭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划拨给涉及拆迁的村,最后由村干部发放给被征收的农民,整个赔偿款发放的过程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发放,潘某书记不可能插手,更不可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
鞋纺城项目至2015年10月都还没有卖给商家或企业。
鞋纺城项目用地有开发建设店面,但店面如何卖,卖多少钱市里还没有定方案。
(14)证人曾某(系陈埭镇财政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鞋纺城项目用地的征地赔偿款是由其经手发放的,征地赔偿款由市财政局先划拨到鞋纺城项目办,项目办划拨到陈埭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划拨给被拆迁的村,由村干部发放给被征收的农民,也有一部分直接发放到村民的个人银行账户。
陈埭镇党委、政府没有人经手该笔赔偿款的款项,整个赔偿款发放的过程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分发的。
潘某书记根本不可能接触到该笔款,就不可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该笔征地赔偿款了。
(15)证人丁某17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埭镇溪边村副村长,晋江鞋纺城项目用地有征用到陈埭镇溪边村的土地,征地赔偿款由陈埭镇财政所用转账的方法转到其村的银行账户。
溪边村的土地都是村集体的,并没有分到个人手里。
镇里将征地赔偿款转账到村里以后,村里就按每户多少人口相应发放给村民,另有一部分个人找村集体买地的倍征用的,镇里就直接将征地赔偿款汇到个人账户。
潘某书记根本无法截留挤占挪用该笔征地赔偿款款项。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村级换届选举,其报名参选村主任,竞选村主任要进行资格审查,其将个人资料提交到晋江市陈埭镇政府,但镇政府答复其因为年龄问题政审没有通过,其认为是潘某故意整其,不让其参选,因此对潘某怀恨在心。
其是2015年9月初开始发布这条”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信息的,其有把这条信息发在微信群”溪边论坛群”,里面有200多名群成员,主要是溪边村的村民;同时其还用彩信发给其手机通讯录的所有人,其通讯录里有200多人,里面包含了陈埭镇的所有人大代表;其也有将这条举报信息弄成挂号信寄信给中央领导、福建省委办公室、福建省纪委、泉州市纪委、泉州市领导、晋江市政府、晋江市公安局等。
其本人也打印了很多该举报信息。
2015年月初的一天,其带了30多份打印出来的举报信息,拿到晋江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散发,发完就回来了,并送一份到晋江市信访局。
目的就是想把潘某的名声搞臭,把潘某告倒,让他去坐牢,查不到也把他的名声搞臭,威胁他”白刀子进也要红刀子出”。
”人大代表依法向闽晋江市陈埭镇书记潘某裸官讨公道”的信息是通过其手机发送的,该部手机内存有该份举报信息,其直接通过网络、彩信转发出去。
其本人有使用微信,在微信上发布这两条信息都是用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发出去。
微信账号就是其手机号135××××3706,昵称是其本人的名字吴某某。
举报信息要反映的问题:第一条,其要反映”闽政办[2011]197号依法要付征地款30万元/亩,却遭潘某截留挤占挪用后,只付出3.4万元/亩,7%农民生活用地只给9.17万元/亩”,指的是晋江国际鞋纺城建设项目征地的问题。
当时其有到省政府有关部门询问,有关部门回应说是这个项目用地征地款30万元/亩,还拿了一份文件给其。
其猜想大部分人一亩地得到两部分赔偿,一部分是每亩3.4万元,一部分是每亩9.17万元,即大部分人每亩地只得到12.57万元赔偿。
剩鞋纺城征地六千多亩,卖给商企375万元/亩,每个店面约230万元抢购,肯定有人贪污截留近百亿元,但具体有谁贪污截留不清楚,但潘某作为晋江国际鞋纺城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其就故意说他贪污截留近百亿元,目的是为了让他让有关部门调查他,让他受刑事追究,刑事追究不了他的话,也要让他出面来说明这些问题。
第二条,举报信息里说”潘某是裸官”,是因为其听说他妻儿都已出国,出国定居至少要一千多万元,潘某肯定是贪污受贿才有这么多钱,至于他妻儿到哪个国家其不清楚,反正肯定是出国了。
但其是道听途说的,没有去查证。
第三条,举报信息里说”潘某对人大代表政治迫害逮捕非法拘禁42天、又非法拘禁我女儿36小时”,指的是其因涉嫌非法游行、示威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总共被关押42天,其女儿吴某1也因为这事被晋江市公安局带去配合调查36小时。
其认为是潘某为封锁闽政办[2011]197号实施政令,叫公安和检察院故意搞其,对其进行政治迫害,非法拘禁其和其女儿,这是其自己加在潘某身上的,目的也是为了告倒潘某,让他受刑事追究。
第四,举报信息里说”潘某对人大代表恐吓说:省政府规定60岁以上可当主任,不如我现管,有钱可买村官,人大代表有政质没钱不能政审过关”,指的是2015年8月25日上午,其到陈埭镇政府找潘某反映为何其要当村主任候选人而政审不能过关。
潘某解释说其已经超过60周岁,按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当候选人,其拿出一份报纸,说报纸上明确说60周岁以上可以当村主任候选人,后来其就在镇政府闹起来,并当面威胁要对潘某”白刀入红刀出”,后来镇政府的几个工作人员就过来将其劝离,在被劝离的过程中,其还继续扬言要对潘某”白刀入红刀出”,之后就离开陈埭镇政府了。
村民倪妇女脑开刀走四步颠三步政审能过关,而其政审不能过关,其认为肯定是潘某卖官受贿,破坏选举法,倪妇女才能政审过关。
因为这件事,其越想越生气,所以才会请人代写这张举报信,并发到网络和微信上,发给镇人大代表,并寄给相关部门,目的就是为了告倒潘某,让他倒台受刑事追究,并呼吁社会上对他有意见的人,对他”白刀入红刀出”,杀死他,这样其才解恨。
第五,举报信息指出”潘某任陈埭镇书记,又违规任晋江市国际鞋纺城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将双龙路多扩征100多米宽……卖给商企375万元/亩,其暗中抽成暴利约近百亿元…。
”,指的是其认为双龙路扩征100米是违规的,而且卖给商企375万元/亩、潘某暗中抽成暴利约近百亿元等都是其将该情况挂在潘某身上,目的也是要有关部门调查潘某,使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至少有写过2份举报信息,两份的内容基本一致,目的是为告倒潘某,让他受刑事追究,让他丢官坐牢,告不倒他的话,也呼吁对他有意见的人,聚集起来杀死潘某。
举报信息是其到省政府边找一个外地男子写的,是根据其口述进行书写,该外地男子50几岁,其他情况均不清楚,其现在也联系不上他,写完后给他2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又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罪,诬告陷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5代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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