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虞某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某某市某某中学英语教师。
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虞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虞某某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经司法会计鉴定:直接经济损失620073.6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且系初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虞某某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
经淄博启新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互联网上发布的该虚假信息致使其信誉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20073.6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淄博启新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实因被告人虞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信息,导致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损失620073.61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为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日照市的经销商。
其到代理范围内的幼儿园回收订单时,三家幼儿园因为听说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退单。
日照市某某幼儿园退了76440元的书款;某某某小学幼儿园退了98000元的书款;某某幼儿园退了53900元的书款。
(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济南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的经营商。
其公司与某某幼儿园、某某幼儿园、某某幼儿园、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一直有着合作关系,这几家幼儿园在互联网上看到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撤了其公司大约245000元的订单。
(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教育书店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的经销商。
其书店与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东昌府区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一直合作很好。
每年八月份,这些幼儿园就给其书店下订单进书,但今年没下。
其电话联系某某幼儿园园长,他说网上流传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欺诈、偷税等问题马上倒闭的消息,他们怕出问题就没下订单订购。
他们本来应订225400元的教材书。
(4)证人房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图书销售部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沂的经销商。
互联网上的幼教联盟交流2群、中国幼儿教材经销商群、久久幼儿园商家群等网站刊登了山东某某教育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的消息,和其一直合作的临沂市第某某某中学附属幼儿园、临沂市某某区某某实验幼儿园、临沂市某某实验幼儿园原计划从其处订购教材书但不订了,临沂市(北京)某某某某幼儿园已经订了,但退货了。
这四家幼儿园原计划订958160元的教材书。
(5)证人盛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湛江开发区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湛江的经销商。
其公司和赤坎区某某幼儿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某某某某幼儿园、南油某某双语幼儿园、南油一区某某某幼儿园、吴川某某某幼儿园一直有合作关系。
今年7月份,这些幼儿园已经给其公司下了进书的订单,但在8月份,这几家幼儿园都表示因为互联网上刊登山东某某教育要破产倒闭的消息,害怕出问题所以撤了订单,不再从某某教育购买书籍了。
这几家幼儿园一共撤了437080元左右的订单。
(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赤坎区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今年7月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但后来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的信息之后,担心订购了教材之后会出现问题,就把教材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进购教材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117600元的订单。
(7)证人冼某某证言,证实其为吴川市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在今年7月份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的教材书,但其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后,担心订购了他们的教材书后会出现问题,就把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购买教材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70560元的订单。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坡头区某某某幼儿园(曾用名南油一区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前几天其听说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担心订购了他们的教材书后会出现问题,便将订单退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105840元的订单。
(9)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某某双语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今年7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是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但是其后来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担心订购了教材之后会出现问题,就把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购买教材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价值74480元的订单。
(10)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开发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某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今年7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是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但其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后,担心订购了教材书后会出问题,就把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进购教材书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68600元的订单。
(11)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的负责人。
从2011年其所在的幼儿园使用某某公司出版的教材书一直到今年7月份。
今年8月份,其听说某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担心会出问题,就没通过经销商田某某下订单。
如果没有那则关于某某教育的负面信息,应该在8月底就已经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7240元的教材书。
(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为商河县某某某幼儿园副园长。
2010年9月左右其所在的幼儿园开始使用某某公司的教材书,每年每个学期之前都下订单要书。
今年8月23日,其在QQ群上看到一则某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担心出问题影响教学,就没通过经销商田某某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64680元的教材书。
(1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在某某社区幼儿园负责教学。
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的经销商济南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幼儿教材书。
今年准备订幼儿教材书时,在互联网上一个“中国幼儿教材经销商群”发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欺诈、偷税等情况快倒闭的信息,担心订了该公司的教材书后会出问题,就没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41925元的教材书。
(14)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长清区某某幼儿园上班,负责购买幼儿教材。
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的经销商济南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幼儿教材书。
今年8月下旬其所在的幼儿园准备订购幼儿教材书时,在互联网上发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的信息,担心订了该公司的教材书后会出问题,就没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3320元的教材书。
(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也叫某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使用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教材书,每年每个学期之前都会通过经销商田某某下订单要书。
8月23日左右,其在互联网QQ群上看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破产倒闭的负面消息,担心再订购他们的书会出问题,就没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5280元的教材书。
(16)证人董某某证人证言,证实其为聊城市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于2012年9月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的经销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教育书店购买教材书。
按照约定,其所在的幼儿园应该在2013年8月底购书,但其从互联网上发现关于该公司要破产倒闭的负面信息,担心再订购该公司的书会出问题,就没有订购。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43120元的教材书。
(17)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园长。
从2009年开始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使用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合作至今。
2013年8月23日,其从QQ群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就联系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的代理商翟某某,翟某某说是有人造谣,很多从事幼儿园教育的园长都知道这个事,也相互联系询问过是不是真的,总之有一定影响。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为聊城市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2011年起,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用着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按照约定,其今年8月下旬就应该进幼儿教材了,但是其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有关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就没订购。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1360元的教材书。
(19)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第一次和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2013年8月中旬,其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教育书店谈好,要用某某公司的教材书,后来其在互联网上看到了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上倒闭的信息,就不订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9200元的教材书。
(20)证人薛某证言,证实其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幼儿园园长。
2011年8月份开始其所在的幼儿园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李某甲购买教材书。
按照约定,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在2013年8月底就应该购书,但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有关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恐怕进了教材会出问题,就没进他们的书,改用别的公司的幼儿教材。
其所在的幼儿园原打算订76440元的教材书。
(21)证人李乙证言,证实其为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2011年8月左右其所在的幼儿园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李某甲进书。
2013年8月23日其在QQ群上看到一则有关某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为避免影响教学,就不再订购某某公司的教材书,转而订购别的幼教公司的书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98000元的教材书。
(22)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的负责人。
2011年秋天其所在的幼儿园开始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李某甲进书。
今年8月份,因为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就退单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原本打算订53900元的教材书,因为那则负面信息,其对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信任了,不再订购他们的书了。
(23)证人宁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临沂市(北京)某某某某幼儿园工作。
其所在的幼儿园和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通过经销商房某某合作。
今年八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向房某某订了70560元的教材书,但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破产倒闭的信息后,怕出问题,又把订单退了。
(2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为临沂市某某实验幼儿园会计。
大约三年前开始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房某某购买教材书。
其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破产倒闭的信息,恐怕再进他们的书会出问题,就没订购。
其所在的幼儿园原来打算订473600元的教材书。
(2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负责某某实验幼儿园采购教材工作。
其幼儿园用山东某某教育公司的幼儿园教材二三年了,都是从经销商房某某那里进的,原本打算于2013年9月份前,通过房某某进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幼儿教材,但是在2013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负面信息,怕出问题,没进这公司的幼儿教材。
其幼儿园本来打算订296400元的教材书。
(26)证人李丙证言,证实其为临沂市第某某某中学附属幼儿园的园长。
2012年8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开始购买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幼儿教材。
本来定好2013年8、9月份向经销商房某某购买教材书,但是看到互联网上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欺诈,马上快破产的信息后,就不订某某教育的书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打算订117600元的教材书。
(2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其为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
2013年8月23日13时07分,网名为“福建南平”的人用QQ号为×××××××××的号码在幼教联盟交流2群发布一条消息,内容是:山东某某教育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如果还没有订货或打款的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不要贸然打款,免得款被扣押,不发货,变得很被动了。
某某教育福建有一个地区的经销商教材的预付款已经打了8天了,他们找各种理由不发货。
有认识做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麻烦相互转告,免得受害。
再就是这个QQ号向其公司200多个商家的QQ信箱发布了该信息。
其公司因为这个消息的发布,每天承接的订单量显著减少,并且多个商家打电话询问是否存在信息上说的情况,给其公司造成声誉影响。
这个信息被转发了100多次。
(三)被告人虞某某供述及辩解
证实其为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预付款、退换货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达到给该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利用QQ×××××××××在幼教联盟交流2群、中国幼儿教材经销商群、拓展训练群、山东某某教育交流群、华兴8群学校管理咨询中发布关于“山东某某教育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因涉嫌欺诈和偷税漏税等罪行。
如果还没有订货或打款的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不要贸然打款,免得款被扣押,不发货,变得很被动了。
某某教育福建有一个地区的经销商教材的预付款已经打了8天了,他们以各种理由不发货,有认识做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麻烦相互转告,免得受害。
”的信息。
(四)其他证据
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虞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虞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虞某某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经司法会计鉴定:直接经济损失620073.6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且系初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虞某某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
经淄博启新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互联网上发布的该虚假信息致使其信誉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20073.6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淄博启新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实因被告人虞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信息,导致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损失620073.61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为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日照市的经销商。
其到代理范围内的幼儿园回收订单时,三家幼儿园因为听说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退单。
日照市某某幼儿园退了76440元的书款;某某某小学幼儿园退了98000元的书款;某某幼儿园退了53900元的书款。
(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济南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的经营商。
其公司与某某幼儿园、某某幼儿园、某某幼儿园、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一直有着合作关系,这几家幼儿园在互联网上看到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撤了其公司大约245000元的订单。
(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教育书店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的经销商。
其书店与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东昌府区某某幼儿园、某某某幼儿园一直合作很好。
每年八月份,这些幼儿园就给其书店下订单进书,但今年没下。
其电话联系某某幼儿园园长,他说网上流传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欺诈、偷税等问题马上倒闭的消息,他们怕出问题就没下订单订购。
他们本来应订225400元的教材书。
(4)证人房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图书销售部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沂的经销商。
互联网上的幼教联盟交流2群、中国幼儿教材经销商群、久久幼儿园商家群等网站刊登了山东某某教育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的消息,和其一直合作的临沂市第某某某中学附属幼儿园、临沂市某某区某某实验幼儿园、临沂市某某实验幼儿园原计划从其处订购教材书但不订了,临沂市(北京)某某某某幼儿园已经订了,但退货了。
这四家幼儿园原计划订958160元的教材书。
(5)证人盛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湛江开发区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湛江的经销商。
其公司和赤坎区某某幼儿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某某某某幼儿园、南油某某双语幼儿园、南油一区某某某幼儿园、吴川某某某幼儿园一直有合作关系。
今年7月份,这些幼儿园已经给其公司下了进书的订单,但在8月份,这几家幼儿园都表示因为互联网上刊登山东某某教育要破产倒闭的消息,害怕出问题所以撤了订单,不再从某某教育购买书籍了。
这几家幼儿园一共撤了437080元左右的订单。
(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赤坎区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今年7月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但后来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的信息之后,担心订购了教材之后会出现问题,就把教材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进购教材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117600元的订单。
(7)证人冼某某证言,证实其为吴川市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在今年7月份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的教材书,但其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后,担心订购了他们的教材书后会出现问题,就把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购买教材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70560元的订单。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坡头区某某某幼儿园(曾用名南油一区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前几天其听说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担心订购了他们的教材书后会出现问题,便将订单退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105840元的订单。
(9)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某某双语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今年7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是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但是其后来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担心订购了教材之后会出现问题,就把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购买教材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价值74480元的订单。
(10)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为湛江市开发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某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从2010年9月份开始通过经销商盛某某订购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今年7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是从盛某某那里订购了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但其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后,担心订购了教材书后会出问题,就把订单退了,改为从别的地方进购教材书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跟盛某某下了68600元的订单。
(11)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的负责人。
从2011年其所在的幼儿园使用某某公司出版的教材书一直到今年7月份。
今年8月份,其听说某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担心会出问题,就没通过经销商田某某下订单。
如果没有那则关于某某教育的负面信息,应该在8月底就已经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7240元的教材书。
(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为商河县某某某幼儿园副园长。
2010年9月左右其所在的幼儿园开始使用某某公司的教材书,每年每个学期之前都下订单要书。
今年8月23日,其在QQ群上看到一则某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担心出问题影响教学,就没通过经销商田某某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64680元的教材书。
(1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在某某社区幼儿园负责教学。
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的经销商济南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幼儿教材书。
今年准备订幼儿教材书时,在互联网上一个“中国幼儿教材经销商群”发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欺诈、偷税等情况快倒闭的信息,担心订了该公司的教材书后会出问题,就没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41925元的教材书。
(14)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长清区某某幼儿园上班,负责购买幼儿教材。
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的经销商济南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幼儿教材书。
今年8月下旬其所在的幼儿园准备订购幼儿教材书时,在互联网上发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的信息,担心订了该公司的教材书后会出问题,就没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3320元的教材书。
(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也叫某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使用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教材书,每年每个学期之前都会通过经销商田某某下订单要书。
8月23日左右,其在互联网QQ群上看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破产倒闭的负面消息,担心再订购他们的书会出问题,就没下订单。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5280元的教材书。
(16)证人董某某证人证言,证实其为聊城市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于2012年9月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的经销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教育书店购买教材书。
按照约定,其所在的幼儿园应该在2013年8月底购书,但其从互联网上发现关于该公司要破产倒闭的负面信息,担心再订购该公司的书会出问题,就没有订购。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43120元的教材书。
(17)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园长。
从2009年开始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使用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合作至今。
2013年8月23日,其从QQ群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消息,就联系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的代理商翟某某,翟某某说是有人造谣,很多从事幼儿园教育的园长都知道这个事,也相互联系询问过是不是真的,总之有一定影响。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为聊城市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2011年起,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用着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教材书。
按照约定,其今年8月下旬就应该进幼儿教材了,但是其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有关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就没订购。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1360元的教材书。
(19)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幼儿园园长。
其所在的幼儿园第一次和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2013年8月中旬,其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教育书店谈好,要用某某公司的教材书,后来其在互联网上看到了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上倒闭的信息,就不订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39200元的教材书。
(20)证人薛某证言,证实其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幼儿园园长。
2011年8月份开始其所在的幼儿园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李某甲购买教材书。
按照约定,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在2013年8月底就应该购书,但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有关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恐怕进了教材会出问题,就没进他们的书,改用别的公司的幼儿教材。
其所在的幼儿园原打算订76440元的教材书。
(21)证人李乙证言,证实其为某某某幼儿园园长。
2011年8月左右其所在的幼儿园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李某甲进书。
2013年8月23日其在QQ群上看到一则有关某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为避免影响教学,就不再订购某某公司的教材书,转而订购别的幼教公司的书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要订98000元的教材书。
(22)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其为某某幼儿园的负责人。
2011年秋天其所在的幼儿园开始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李某甲进书。
今年8月份,因为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信息,就退单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原本打算订53900元的教材书,因为那则负面信息,其对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信任了,不再订购他们的书了。
(23)证人宁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临沂市(北京)某某某某幼儿园工作。
其所在的幼儿园和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通过经销商房某某合作。
今年八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向房某某订了70560元的教材书,但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破产倒闭的信息后,怕出问题,又把订单退了。
(2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为临沂市某某实验幼儿园会计。
大约三年前开始其所在的幼儿园一直通过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房某某购买教材书。
其从互联网上看到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破产倒闭的信息,恐怕再进他们的书会出问题,就没订购。
其所在的幼儿园原来打算订473600元的教材书。
(2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负责某某实验幼儿园采购教材工作。
其幼儿园用山东某某教育公司的幼儿园教材二三年了,都是从经销商房某某那里进的,原本打算于2013年9月份前,通过房某某进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幼儿教材,但是在2013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破产倒闭的负面信息,怕出问题,没进这公司的幼儿教材。
其幼儿园本来打算订296400元的教材书。
(26)证人李丙证言,证实其为临沂市第某某某中学附属幼儿园的园长。
2012年8月份,其所在的幼儿园开始购买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幼儿教材。
本来定好2013年8、9月份向经销商房某某购买教材书,但是看到互联网上关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欺诈,马上快破产的信息后,就不订某某教育的书了。
其所在的幼儿园本来打算订117600元的教材书。
(2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其为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
2013年8月23日13时07分,网名为“福建南平”的人用QQ号为×××××××××的号码在幼教联盟交流2群发布一条消息,内容是:山东某某教育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如果还没有订货或打款的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不要贸然打款,免得款被扣押,不发货,变得很被动了。
某某教育福建有一个地区的经销商教材的预付款已经打了8天了,他们找各种理由不发货。
有认识做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麻烦相互转告,免得受害。
再就是这个QQ号向其公司200多个商家的QQ信箱发布了该信息。
其公司因为这个消息的发布,每天承接的订单量显著减少,并且多个商家打电话询问是否存在信息上说的情况,给其公司造成声誉影响。
这个信息被转发了100多次。
(三)被告人虞某某供述及辩解
证实其为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预付款、退换货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达到给该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利用QQ×××××××××在幼教联盟交流2群、中国幼儿教材经销商群、拓展训练群、山东某某教育交流群、华兴8群学校管理咨询中发布关于“山东某某教育决定今年秋季申请破产倒闭,因涉嫌欺诈和偷税漏税等罪行。
如果还没有订货或打款的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不要贸然打款,免得款被扣押,不发货,变得很被动了。
某某教育福建有一个地区的经销商教材的预付款已经打了8天了,他们以各种理由不发货,有认识做某某教育经销商的朋友,麻烦相互转告,免得受害。
”的信息。
(四)其他证据
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虞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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