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王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 方某捏造并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杨某罐车爆炸的虚假信息,后其又主动删除了该虚假信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 杨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 王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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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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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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