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5〕38号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2********,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6日被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日被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时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易某某(已判)、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原属熊某某公司离职人员。2013 年下半年,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成立所谓的联盟小组,为达到损害熊某某及公司的信誉为目的,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虚无的材料向首钢、杭钢、攀钢、包钢等大型钢厂反贪局发帖、投诉材料,并在互联网公开帖文内容信息,非法捏造虚假事实。于2014年5 月3 日、8 日,汪某某以他手机号码13576271888 在天涯社区注册的"失落的上帝111"网名,又以他QQ 邮箱aa152788@163.com分别在天涯、新浪网站注册了"宰熊剁掌"网名,经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多次商议发帖和署名事宜,随后与易某某综合信息内容,汪某某以他本人的笔记本电脑分别在天涯论坛和新浪网发虚假的标题为"举报巨大行贿、重大涉黑"、"举报巨额行贿害虫-熊某某"帖文,署名为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汪某某又以"青龙偃月刀"的博客“一剑封喉7”的博客“青龙偃月刀铡刀”的博客在新浪、凤凰博报发帖,同时让易某某的朋友在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对文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进行侮辱、诽谤,诋毁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导致包钢物资供应公司终止文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铝钙钡的供应合同,给文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对文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5 月3 日至6 月26 日对铝钙钡的损失审核评估,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高达90379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调取的注册用户网名的注册资料和登录信息、依法提取的网站贴文的相关信息资料、甘肃信立德会计事务所的审核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对熊某某本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信用状况、企业形象,进行侮辱、诽谤、诋毁该公司的商业信誉,给熊某某及企业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清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娟
2015年3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李某甲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魏某某、王某甲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损害商业信誉案
- · 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易某某、周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甲、陈某乙等损害商业信誉案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