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2018-03-0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4********,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地和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7日被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与天津**公司发生纠纷,在未得到满意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刘某某在天涯论坛、新浪博客等网站虚构事实,贬低**公司生产的实木质量,在**公司法律顾问提出删除不实信息后,刘某某继续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损害**公司声誉的虚假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王某甲、李某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 魏某某、王某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检察院依法起诉
· 陈某某、李某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潘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审查起诉
· 周XX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