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119******901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燕郊办事处工作人员,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北城泃河湾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燕郊办事处(以下简称燕郊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2013年10月11日,天洋置地有限公司向燕郊办事处申请对天洋广场地下商业房屋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进行认真审核,未发现申请登记的市政道路下方地下商业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被告人张某某初审同意报万某某复审后,燕郊办事处将天洋置地有限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道路下方地下商业房屋面积11804.75平方米确权给该公司,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案发后,该部分地下商业房屋所有权已被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交易中心初始登记办事流程、天洋广场地下商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张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燕郊办事处(以下简称燕郊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2013年10月11日,天洋置地有限公司向燕郊办事处申请对天洋广场地下商业房屋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进行认真审核,未发现申请登记的市政道路下方地下商业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被告人张某某初审同意报万某某复审后,燕郊办事处将天洋置地有限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道路下方地下商业房屋面积11804.75平方米确权给该公司,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案发后,该部分地下商业房屋所有权已被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交易中心初始登记办事流程、天洋广场地下商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张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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